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几个问题(上)
2004-04-29庹国柱朱俊生
金融理论探索 2004年5期
庹国柱 朱俊生
摘要: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产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可交易性差,对此险种的经营必须有政府介入,而且须提供足够补贴,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但也不是所有农险产品都必须实行政策性经营,纳入政策性经营的农险产品只能是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其他农验产品仍需商业性经营。根据我国实际,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应选择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建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的问题还需继续商榷和研究。需要加强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问题,以便尽早确定补贴政策;要加强对监管组织建设和监管规则的研究;要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问题。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经营主体;财政补贴;监管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3544(2004)05—00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