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应确立“公司公平对待股东原则”
2004-04-29陈开琦
社会科学研究 2004年6期
陈开琦
[摘要]股东之间是以其出资和出资的差异为基础形成关系的,与普通民商事关系的基础不同,股东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基础,不能直接将民商法上的平等原则适用于股东之间。公司法对股东之间关系的调整定位,应以“公司公平对待股东原则”替代“股东平等原则”。
[关键词]股东平等原则;合理的不平等;公司公平对待股东原则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4)06—00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