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应以市场契约而非政府之手解决
2003-05-30
政府应该逐步从积极规划,转变为消极规划,也就是原则规划。除了公共事业和基本设施所需要的建筑,如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政府需依法征地而外,政府原则上不进行商业土地的开发与征用
最近以来,接连发生了由野蛮拆迁引发的悲剧,报刊杂志对拆迁背后的“利益黑洞”有诸多报道。凡此种种,都以惊心动魄的方式展示了拆迁与旧城改造中的利益冲突,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政府在房地产开发中的职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历了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以及人类历史上规模罕见的旧城改造过程。原来的城市旧貌换新颜,新兴城市平地而起。从政府职能的角度言,这几十年来的城市建设过程,是典型的政府主导的城市化过程。政府主导的方式大致有两类,其一是政府自己进行建设;其二是政府制定规划,与房地产公司订立合约,由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根据资料显示,后一种方式愈来愈成为通行的方式。
不少地方领导人,都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宏图。官员一上任,此处建高档住宅区,彼处建繁华商业区,如此等等。然后进行规划,招商引资,或者内资、或者外资,与公司签订合同,将土地交予该公司开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这种方式的弊端便愈来愈明显。这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要求政府必须持公共的立场,考虑多元利益的需求。但令人遗憾的是,不少政府仍然沉湎于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过多地关注城市开发中的政绩,较少关注多元利益的要求,甚至自觉不自觉地将房地产公司的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
经常有报道,政府规划一块土地的用途,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房地产公司给政府一定数目的钱,政府负责该地块的拆迁,按时交给房地产公司一块“干净”土地。合同往往规定,政府提前完成拆迁受奖,延期受惩。许多评论者质疑政府在土地转让中的公开、公平、公正问题。但除此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问题,即政府作为公共权力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在本来意义上,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具有公共性。政府垄断了整个社会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政府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广泛的公共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公众的安全。古往今来,除暴安良,主持正义,乃政府的基本职责。当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暴力的威胁或侵犯时,人们只能求诸政府,而别无他门。但在上述事例中,政府为了使房地产公司按时得到土地而使用公共权力,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强行拆迁。政府以此种方式行为,丧失了公共利益代表的性质,而自贬为特殊利益的仆从,这将会严重激化社会矛盾,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思考政府在城市改造与拆迁中的职能,重塑政府的公共性。我们应该问一下,为什么政府一定要以如此方式主导房地产规划与开发?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在经济转型尚处于起步阶段时,政府主导的开发或许是有意义的,但是2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利益多元化的现实。随着社会环境的转变,政府的职能也应有相应的转变。商品房建设中的拆迁问题,应该通过市场以契约方式解决。假定房屋是私有的话,开发商与房屋所有者可通过市场方式达成协议。在一个城市制定统一的拆迁价格是不可行的,房屋的历史不同,位置不同,情况不同,转让价格也应该有所不同。价格的形成应该是房地产开发者和房屋所有者之间的市场行为。政府的职能是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的交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防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
一些人会担心,政府一旦放弃主导,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的速度会放缓。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也并非完全合理。应该说,如果政府不主导房地产开发的话,那么,过去一些年来,作为城市建设基本模式的成片小区就可能减少,而单个的、零星的、独立的、形式多样的开发就会增加。
人类在实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不见得只有一条道路。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那种大规模地摧毁旧建筑、建设新小区的模式并非是城市现代化的惟一模式。假如政府不去强行规划,而是依靠市场,由发展商和业主、住户以契约的方式解决土地开发问题,那么可能的是,我们不会有成片的小区,不会有单调划一的建筑格局,不会有对古建筑的巨大破坏,不会有激烈的利益冲突。我们会有一种比较自然的城市发展方式。这大概并不是一件很坏的事情。至少在我们已经进行了20多年原来那种模式的旧城改造之后,重新思考这种模式,减少政府直接规划的比重,恐怕是一件值得认真对待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