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如何打官司
2003-04-26马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题(9) 法制 课堂
编者按:近年来,一些学校因为学生伤害事故等问题而走上法庭。但由于学校对法律领域知识的陌生,对司法程序的不了解,致使一些本可以通过举证、答辩等行为胜诉的案件,却因不懂法而败诉。因此,校长和教师迫切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本栏特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军同志给大家回答一些有关诉讼程序的问题。
一、学校怎样作为原告起诉?
答:学校与他人发生纠纷,需要寻求司法救济时,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学校要按对方当事人(被告)的人数加一的数量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起诉书中包括原被告情况、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并预交诉讼费。法院在审理后7日内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二、学校可能在哪些案件中成为被告?
答:学校涉及诉讼成为被告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经济纠纷,指学校与其他民事主体(公司、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如在购买教学仪器、出租房屋时发生的经济纠纷。
第二类是学生管理纠纷,主要是学生发生人身损害和学生离校出走等情况,这是当前法院审理的学校作为被告的主要案件。
第三类是教育纠纷,包括教育费收取纠纷、教育质量纠纷和教育权纠纷〔如学生认为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而禁止其在本校高考)。
三、学校在成为被告时该怎么办?
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被告开始行使答辩的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辩期限为15日,在此期限内学校可以以书面形式答辩,也可以选择口头答辩,在答辩状中对事实情况和是否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
四、一起案件的审结一般经过怎样的程序?
答: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则不能再提起上诉,该判决、裁定是终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所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不再进行二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执行,法人组织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半年,个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如超过此期限法院则不再予以执行。
五、什么是开庭?开庭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开庭是法院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的必经程序。法院以口头通知或发传票的形式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开庭。
在开庭时一般有以下几个程序:
1.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法庭纪律和交待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2.法庭调查,主要查明案件事实;
3.法庭辩论,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4.最后陈述,当事人在辩论后陈述自己的最后观点;
5.法庭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以便于和解;
6.宣判,宜判后送达判决书,闭庭,案件审结。
六、在开庭过程中法院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答:在开庭过程中主要通过法庭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调查包括以下程序:
1.当事人诉辩,即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和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2.法庭质证。证据决定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所以也决定案件的成败。举证环节十分重要,一般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说明所要证明内容,再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在质证过程中被告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需要予以说明的是有些证据是真实的,但与案件无关,即没有关联性,有些证据则可能不是合法证据,所以质疑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8.法庭询问。法官有针对性地就一些问题提问,以了解案情。
七、学校如何取证、举证?
答:取证、举证是诉讼的重中之重,取证、举证一定要有针对性。
以下就校园内学生互殴伤害赔偿案件所需要举出的证据予以例证: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致害人和受害人;
2.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
3.学校日常安全教育情况;
4.学校教师当时的行为;
5.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
证明以上几种情况主要需要学校的规章制度、证人证言、医院诊断等几种证据,其中事发经过、致害人、学校安全教育情况可能均需要通过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而取证过程中要注意让证人如实书写证人证言,如是未成年人最好有监护人陪同。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证人除有特殊原因外,均应该出庭作证。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则应当一式两份,同时写明证据编号、名称和所证明内容。
八、学校有些证据无法取得怎么办?
答:有一些证据学校可能无法取得,如属于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必要的证人不予配合等情况,对此学校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还有一些事实学校没有能力自己予以认定,如伤残形成原因、某些器材是否存在危险隐患,对此学校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九、在法庭上應如何进行辩论?
答:法庭辩论是让双方当事人在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全案情况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因为法庭辩论受到时间和发言次序的限制,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不再重复陈述事实,除非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可结合证据分析论述;
2.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应语言简练,突出重点;
4.应主要结合证据对争议焦点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论证。
从程序上讲,法庭辩论一般不超过三轮,每一轮均由双方当事人依次发言,在辩论中不得打断对方发言,如果不同意对方观点,可以记录下来等到自己一方发言时陈述。如果在法庭上仍不能全面表达意见,当事人可以写好书面辩论意见,在休庭后交给法官。
十、对法院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如果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发现确实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或错判、误判,可以直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对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仍然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申请再审需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之内提出。相关链接
学校打民事官司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学校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与具体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