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2001-12-30马继祖
马继祖
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以传的生活方式,主要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姻、丧葬、节庆、礼节、禁忌、喜好等诸多方面。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它反映着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
由于民族风俗习惯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一经形成。它就被全民族所公认和共同遵守,起着维护和巩固民族共同体的作用。每个民族的群众对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有深厚的感情,都认为对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也就是对民族的尊重;对民族风俗习惯的歧视和侮辱,也就是对民族的歧视和侮辱。因此,只有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才能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睦相处,才能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才能够维护国家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十五”计划,这就更加需要有一个和谐的民族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如果在对待民族风俗习惯上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从而影响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发展目标的顺利实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也会落空。因此可以说,能否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关系着民族平等团结进步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尊重和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为新中国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特别是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文规定,使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应有的尊重。
一、在国家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1949年9月,毛泽东、周恩来同志亲自主持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我国历届宪法都有明确规定:各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宪法还庄严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列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之一。同时,为了给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人以教育和应有的惩处,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切实的尊重,早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从而保证了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和保持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二、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和办法。为了贯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国家采取了许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包括少数民族节日、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变通和补充执行婚姻法的规定、对实行土葬的各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建立公墓、照顾少数民族佩带金银首饰的习惯等等方面。这些措施和办法深受少数民族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三、及时纠正涉及民族风俗习惯、有损民族感情的错误行为。1958年以后的一个时期,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冲击,有些地方甚至强迫回族群众养猪。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地方不准少数民族过传统的民族节日;不准少数民族穿戴民族服饰和首饰;把少数民族歌舞说成是“异国情调”,禁演禁唱;把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说成是“资本主义生活方式”,“阶级斗争新动向”,予以压制。结果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了新的隔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中,曾被禁止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均以得到恢复,并受到尊重。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有关新闻、出版、文艺、影视作品中出现的伤害民族感情的问题,国家民委曾于1983年、1986年先后发出《关于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惯的通知》、《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5年,中央统战部《关于公开发行的书籍报刊中慎重对待民族、宗教问题的通知》;1987年,中宣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时间的通知》;1993年,中宣部、统战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民委、国务院宗教局联合发出《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1994年,国家民委、中宣部、统战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局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等。这些文件下发后,有关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对造成有关问题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维护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尊严,赢得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信任。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正确对待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大政方针,得到了各族人民的广泛欢迎和衷心拥护,极大地调动了各族人民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坚定了跟共产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对少数民族群众的这种热情应该充分地保护和发挥好,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切实予以尊重。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有损于民族感情的问题来看,大多是由于缺乏对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所造成的,但也不能排除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问题制造混乱,以达到他们不可造人的目的。因此,为了从根本上防止在民族风俗习惯问题上出现伤害民族感情问题的出现,我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进一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新闻宣传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涉及少数民族风俗问题有关宣传报道的规章制度。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把好有关报道的审核关,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各有关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当作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三是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负起有关民族宗教知识、政策宣传、解释和把关的责任。民族工作干部要当好宣传员、监督员,真正把党的民族政策落实好,防止有损于民族感情事件的发生。
四是加强对有关影视作品的管理。有关反映少数民族风土人情、生活习俗方面的影视作品,在作品制作、发行前应主动征询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保证作品的真实和科学性,经得起历史、社会的检验,要真正体现“两为方针”,减少和避免作品的负面影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是在全社会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普及工作,大力宣传“三个离不开”的思想。
六是做好新刑法的宣传工作。我国新刑法对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人权做了较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定,这对推进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学习宣传新刑法,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出版部门和全体公民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积极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也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和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