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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吗

2001-03-25喻为之

知识窗 2001年10期
关键词:周某损害赔偿婚姻法

喻为之

周某和万某(女)系自由恋爱,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1999年,周某认识了一位姓叶的外地打工女子,两人很快就打得火热。从此,周某对妻子万某的感情一落千丈,双方为此吵闹不休。期间,周某几次提出离婚,万某坚决不同意。2000年10月,周某干脆离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并时常与叶某同居。2001年4月,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万某同意了周某的离婚要求,双方对家庭财产作了分割,基本没有什么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万某向周某提出的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万某认为,她和周某之所以走到离婚这一步,都是因为周某的不忠行为造成的,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作为无过错方,她有权获得赔偿,对此,周某不能接受。

法院审理时认为,周某在与妻子分居期间与其他女性同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是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周某对此是有过错的。2001年4月修改颁布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周某的这一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婚姻原则,已经对万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万某有权获得赔偿。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母亲万某抚养。周某需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支付万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是婚姻法对原婚姻法的发展,该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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