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眼中的国有资产
2000-06-14
流有各种流法
目前国有资产天天都在流,而且流到个人腰包的不少。报载国有资产一年流失400亿,可能还不止此数(国务院研究室有一个报告,1982年~1992年10年间,有5000亿资产流失)。当然,不能说原有的国有制一统天下瓦解了就一定是坏事。"流失"没有褒贬的意思,流有各种流法。我担心目前这种流法会引起社会问题。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基层的人感觉到,公共资产正在向有权有势的人那里流,而自己就要变成所谓"新贫阶级"了。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说法人持股不解决问题,一定要分到个人才能使股东关心资本营运。我认为这种方法过于简单了。英美是养老基金会、共同基金为主,占60%。日德是其他法人持股为主,银行起很大作用。日本70%以上的大公司股票掌握在别的公司手里。东欧和独联体搞私有化的顾问、美国哈佛大学的萨克斯曾说:大公司以后都变成个人持股,不是改革的最终目标和理想模式。只不过为了把国家产权垄断打破,最好的办法是把牌分掉。随便怎么分都可以,快刀斩乱麻。分了以后,市场自然会帮助它形成一个好的结构。
如果我们没有本事,不能做到由国有向法人持股的公司转化的话,可能经济发展的规律要逼得我们走先把国有资产分到个人腰包这个弯路。---经济学家吴敬琏
要重结果轻形式
我并不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以公有制为主体(注意不是国有制)。但另一方面,公有制不等于国有制,国有制作为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权利,是一种上层建筑,并不是经济基础。国有制作为国家的一种权利,它是否体现公有性质,不在于它采取国家占有的法律形式,而在于它在经济生活现实运行中,是否真正一心为公众为社会服务的经济事实。否则,利用国有制的形式和旗号,牟取个人私利进而损害社会道德,就只是使国有制成为高尚的谎言。
在资产制度上,国有制便不能占据主体地位。因为,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竞争的机制,其最为基本的内在构成无外两方面,一方面是竞争的主体机制,即在规则上要明确谁有资格进入交易;另一方面是竞争的交易秩序,即在规则上明确按怎样的条件进行交易。就竞争的主体机制而言,市场经济首先要求进入市场的必须是纯粹的经济性质的权利。权利有各种类型,包含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宗教的、军事的等等。不同性质的权利有不同的运行规则,唯有单纯经济性质的权利能在一定条件下可能通过市场买卖实现运动。其他一切超经济的权利则有其特殊规则,无论什么条件下,若把超经济权利投入买卖,那么都只意味着腐败。
国有经济在产权属性上是超经济的,国家为主体占有资产,这种占有关系不可能是单纯的经济关系,政资不分必然政企不分。所以,资产的运动便不可能首先服从经济规则,更谈不上服从市场交易规则,而只能首先服从超经济的特权规则。当一定社会的资产权利普遍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时候,这一社会便不可能是市场经济社会。
---经济学家刘伟
被动坚持公有制?
给公有制带来危险的是被动坚持公有制:
重形式不重内容与效果,即只看产权归属是否国家,而不看其运营结果是否实现了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重"块头"大小而不重实际影响,即只看国有经济的比重是否处于控股地位,而不看其是否产生了控制力;
重物质形态而不重货币形态,即认为只有表现在物质形态上才是实实在在的公有资产;
重静态固守而不是流动增值。被动坚持公有制的结果是导致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增量不增、存量不存"。
---经济学家范恒山
几个不能划的等号
关心国有资产不流失,是人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这里需要弄清几个问题:
国有资产的流失不能与国有资产产权流动划等号。事实已经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的僵局,不仅使国有经济效益低下,而且因长期低效运营乃至长期亏损造成价值的无效损耗。这同样是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坐失"。可见,国有资产不流动并不能保证不损失。另一方面,我们应全力防范的不是国有资产流动中合理的损耗。正如水的流动必然有代价(如蒸发、渗漏、粘滞等等)一样,资产的流动也有一定的流动成本和流动损耗;但这种成本或损耗与流动所产生的功效相比是值得的。目前人们痛恨的所谓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指一些人或团体利用掌握国有资产的权力非法分割属于全社会的财富。应该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正是国有资产缺乏公开合理流动的法律机制的制约。
国有资产转变为集体资产不能算流失。由于思想的解放,人们已经认识到,国有制并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而国有制的规模应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因此,探求公有经济的其他实现形式,特别是大力发展适应目前生产力需要的各种集体所有制就成了必然。这时,有计划、有步骤、公开合法地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资产,显然是有利于整个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何况,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国有资产中相当一部分原本就是由集体经济转化而来。
国有资产切割出一块补偿历史欠债也不能算流失。由于我们长期的计划体制和高积累以求高速发展的政策,导致大量的历史债务---如住房建设、社会保障乃至企业资本金投入、技改投入等等。所有这些,不由国有资产中予以适当补偿,不仅不能保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且因为目前国资投资体制的软约束,还将给大量国有资产继续追求扩大规模留下资金余地,造成更多的欠债,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适当控制国资总规模,用一部分国有资产清偿历史欠债,不仅可以加快历史包袱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国有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总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应囿而固之,而是要建立严密的法律体系,使国资的流动与交易公开化、法制化。至于将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国有产权交易划上等号,甚至以此为口实反对国企产权改革,显然是错误的。---《中国改革》评论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