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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无“法”赔偿

2000-06-14

三联生活周刊 2000年23期
关键词:凯茜王女士损害赔偿

记者:郦 毅

11月底,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有消息立即要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被推延公布。11月27日,最高法院新闻处主任周德伟断然否定外面所有传言

11月下旬,传出最高法院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的消息,最高法院新闻处的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只等领导出差回来签字,几天内就会公布。”

但是,当两天后记者进一步打探消息时,情况发生了变化,“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正在进行中,高院研究室的专家们刚刚开始第一步调研。”

“最高精神赔偿可能会限定在5万元,而普通的精神赔偿还会保持在目前2000元至8000元的水平”,其实,消息灵通的媒体们已经公布了许多原本要立即出台的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细节。

但是,11月27日,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最高法院新闻处主任周德伟向记者断然否定了外面的所有传言,“没有最高限额,只规定基本的计算原则,高院的研究员们正在各地搜集情况,制定出方案再去征询法律专家们的意见,这个过程会很长。”

对变化原因的一个合理的解释是,针对这些透露出来的条款的争论,促使法律制定者去作进一步完善,他们自己推翻了马上都要出台的那个法律“版本”,人们最终将看到一个在面市前就升了级的“版本”。

虽然“精神赔偿最高限额5万”这个引起争议最大条款被取消,却并不代表问题的解决,只能说明给出的第一个答案不对,赔偿额度始终是个难题和争议的焦点。

“每种伤害造成的损伤不一样,到底该赔多少很难说清,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对赔偿的范围、额度进行控制、防止滥诉依旧是个基本原则,” 周德伟说,在事先透露出的消息中,这个原则没变。

就像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的,“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失的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支持,以严格制止恶性索赔”,周德伟也表示,巨额赔偿将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记者还了解到,法庭调解在今后仍将是判决精神赔偿案的主要手段,对于受害当事一方的高额索赔,法庭虽然不支持,但由于受害方确实受到伤害,而要求的赔偿额又明显不合理,法庭将在其中作协调,主要是说服索赔的那一方降低索赔数额。

专家争议

精神有价?无价?

莫纪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西方在精神赔偿额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情节严重,受害人能够得到很高的赔偿,因为精神是无价的。赔偿也不是轻易地定出的,英美法系中诉讼是要经过陪审团——陪审团实际代表了社会的道德和一般的标准。而我国往往由法官个人来确定赔偿数额,随意性就很大。

二战后,西方几个大的国家都有宪法诉讼制度,主要是基本人权诉讼,法院可以受理;而我们国家有大量的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件有冤无处伸,整个社会的歧视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特权意识胜行,谁都以拥有特权为荣誉。

陈志华(同达律师事务所)

我个人认为精神赔偿是不存在什么计算方法的。当然,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收入等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考虑因素。对于可还原性的经济赔偿,法律可以精确到一分一厘,但对于本来就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精神损失呢,任何法律都给不出具体的公式的。

刘东华(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目前我国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可操作性较差。主要原因是在现有的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字样。而且实际上的精神赔偿额是比较少的。像我前不久经手的关于因貌丑被阻止进酒吧的精神索赔案,我个人认为不很满意。酒吧的行为实际上是很恶劣的相貌歧视,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差;对当事人高彬的伤害也很重,高彬因此还失去了工作,法院却只判处酒吧赔偿4000元。这个判决根本引不起社会的重视,更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最高限额,多高合适?

陈志华

我国由原来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到目前司法实践和有关法律条文逐渐肯定精神损害赔偿,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既然该赔,赔多少就成了关键问题。从我国审判过的精神赔偿案来看,赔偿额悬殊相当大。比如上海屈臣氏赔偿案,一审判决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二审判决是1万元。从这个角度来讲,给精神损失规定一个限额还是很有必要的,至少给法官提供了一个审判度。

至于5万这个数额,据个人推测它仅仅是个参考标准,而不是确定值。它很可能是综合权衡了我国各地精神赔偿案件的赔偿额后所取的一个中间值。“最高”很可能是“一般情况下”的最高;这就隐含了有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一般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这个数额应该是有个活动范围的。

刘东华

到底有没有必要给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一个上下限呢?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根据受害者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过错方的行为方式手段以及过错方犯罪主观心理的不同,案件本身造成的社会后果不同,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不同,应承担的赔偿也不同。判决应该有很大的灵活性。

赔偿额没有什么计算公式可套用的。我们在向当事人建议主张赔偿额时,主要是从现实可行性和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的。而现实可能性又主要包括当事人居住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普遍收入等。

国外之所以支持高额赔偿,是因为他们把这个当成倡导个人尊严理念的方式以及推动社会进步的手段。

会造成众多的诉棍吗?

莫纪江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里也规定了人格权的问题,但在传统的民法里人格尊严往往外化为几个具体的权力,像名誉权、荣誉权等,目前把受害对象的精神人格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来保护的就不多。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还不能通过具体的司法程序加以保护。

法律保护公民的诉权,但赔偿多少是有限制,法律还要求通过有具体的标的就有相应的诉讼费用,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你的诉讼费就白交。这里面不存在滥用、诉权来提出精神赔偿的问题的。

法官应该考虑赔偿者实际的支付能力,如果一个赔偿的企业根本就赔偿不了这么多,它就会破产,这又会导致工人的失业——出现有新的人权问题……,这里就有一个人格尊严和其它人权价值相冲突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利益的综合平衡。

案例两件

天津·水上公园蹦极致人伤残案

索赔40万可能一场空

见习记者 许昂

今年4月16日,19岁的陈玲玲和17岁的吕鹏从天津市水上公园内凯茜公司开办的蹦极塔上51米处跳下,由于操作人员放绳过快,头部撞在水泥地上……10月18日,对陈玲玲赔偿的一审判决产生,只判决凯茜公司赔偿截止到8月15日的治疗费29895.50元,以后的治疗费另案处理。

陈玲玲在起诉书中要求赔偿的今后所需医疗费用为40万,而出具的凭证只是一张盖着医院章的“押金”条。和陈玲玲一同跳下受伤的吕鹏很幸运能治疗结束回到学校上课了,他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赔偿已经发生和未发生的医疗费共5.6万元,到出院时花了9300多元。

在给法院的民事起诉书上,陈玲玲把三方:凯茜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水上公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分公司均列为被告。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茜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水上公园不承担赔偿连带责任;而凯茜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由于合同解释的纠纷则另案另诉。

自4月16日出事后,来蹦极的人少之又少,凯茜公司一直亏本。陈玲玲一家现在最怕的就是凯茜公司倒闭,那么剩给她们的只是一个虽值五百万但无人敢蹦的蹦极塔,还有凯茜公司未偿还的巨额贷款和工资等各种开销。

北京·麦当劳疏忽事件

没吃着汉堡得了500元

见习记者 邬烈兴

由于麦当劳的疏忽,一个订了汉堡却没有收到的三年级小学生在10月11日那天一直饥肠碌碌。孩子的母亲王女士知道后义愤填膺。对此,麦当劳店的经理表示了歉意,并表示可以退回那10元钱,赠给王女士两张餐券作为补偿。王女士当场表示拒绝。

麦当劳总公司坚持玉泉路店经理的处理方法,王女士便将此事投诉到北京市工商局的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万寿路工商所受理了这起投诉。消协的李悦喜先生介绍,他们支持王女士的索赔。在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下,麦当劳公司最终同意赔偿。王女士的要求数额为2000元。“但是,由于没有医疗鉴定,对于精神伤害也无法明确举证,调解到最后,麦当劳的赔偿为500元。”李悦喜如是说:“特别是有关精神赔偿部分,法规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好实际操作。”

最后,麦当劳以“由于管理不善,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由,向王女士做正式赔礼道歉,退还10元订餐费以外,还给了500元的赔偿。

各地出台的有关法律

上海精神赔偿不超过5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一些新类型的民事案件达成了共识,规定精神赔偿不超5万。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应该仅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等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是受害者本人,只有当侵权行为造成本人死亡时,才可以由直系亲属行使。

浙江应给予5000元以上的赔偿

浙江省人大修订的消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侮辱、诽谤、非法搜查消费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上的赔偿。

广州应给予5万元以上的赔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出台,规定经营者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 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一位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近期精神赔偿案的减少,说明该巨额赔偿已引起商家的高度重视,商家自我规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得到加强他说,谁敢冒赔得蚀本甚至破产的风险呢?

重庆赔偿一般不超过10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法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国外几个巨额赔偿案例

3300万美元

1991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对夫妇控告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他们在一次撞车事故中,导致油箱失火狂烧,13岁的独生子沙恩死亡。他们的律师指控汽车公司没有为这类汽车安装汽油箱防护装置是灾难的祸根,结果陪审团判通用公司赔偿3300万美元;

1.05亿美元

1993年,通用公司与一少年死亡者家属庭外调解,以1.05亿美元达成赔偿协议。

1.05亿美元

今年 6月,美国圣路易斯市法庭的陪审团日前作出裁决,责令美国布里奇斯通/费尔斯通公司向因轮胎爆炸而受伤的汽车修理工兰迪·多尔曼赔偿1.05亿美元,这个案子发生在1991年,事故的后果是造成兰迪手臂、手腕和下颚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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