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
2000-06-12��
(凯婧辑)��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用来限制商业垄断或不公平商业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竞争机能的法案。它主要包括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克莱顿法。谢尔曼法由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其宗旨在于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的限制竞争。当时由于南北战争后工业化程度增加,加上习惯法和各州的立法无法阻止经济权力的集中及其滥用,所以国会在1890年7月2日通过此项被视为美国经济宪法的法案,以表达全美对自由竞争企业的信念。有关影响州际和国外商业的活动方面,谢尔曼法禁止两大类行为:(1)企图限制交易的合约、合并和阴谋;(2)垄断的行为,以及垄断的意图及阴谋。
针对谢尔曼法第一部分执行中的不完善之处,国会在1914年又通过了克莱顿法案,它对某些行为采取更严格的标准,例如独家代理协定、两种产品搭配销售的合约,以及差别定价方式。同时一些行为也被认定为非法的行为,包括不同厂商之间固定价格或划分市场的协议、集体抵制,以及在未具有专利权的商品上使用专利权的谋利行为。同年,国会设立联邦交易委员会,并授权其禁止"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谢尔曼法禁止的第二部分是针对垄断,主要向单一企业组织拥有集中的经济权力挑战。当单一厂商在认定的产业或市场控制超过65%时,则可能会被以垄断的罪名起诉,虽然起诉未必成功。但当市场控制于少数厂商手中时(称为寡头垄断)则垄断的罪名可能无法成立。针对此项,在1914年克莱顿法中,加入禁止某些种类的股票取得合并方式。但是这一措施并无效果。于是在1950年采勒·克佛沃修正法案中,立法禁止更广泛的合并及相关交易。在国会第三次试图限制不正当的产业集中后,法院和联邦交易委员会也都倾向于认定所有有寡头垄断倾向的合并为非法,即使只有些微的倾向也不行。
反垄断法的执行包括刑事处罚的罚金及徒刑、政府的强制禁止令、不公平竞争下受害私人团体申请禁止令及要求3倍的损害赔偿等,以及联邦交易委员会的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