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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不应在“沉默”中消失

2000-02-16黄东黎

新闻记者 2000年12期
关键词:沉默分院检察院

黄东黎

舆论监督,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文明。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唤起社会正义和人们的良知。然而,仅仅“唤起”是不够的,关键在于“有效”。

如果正确的新闻批评(通常所说的曝光)不能产生效果,揭示的问题不能得到应有的解决,那么舆论监督也只能停滞在前者——“舆论”上面,而起不到后者——“监督”的作用。

死亡案件的“马拉松”式终结

●李革军无辜横尸安阳北关区检察院

●死者家属奔走呼号遍及市、省、中央有关部门

●新闻曝光、人大监督,五年冻尸“盖棺”何其难

1996年3月初,河南省安阳市离休干部李洪卿来到法制日报,哭诉其子李革军惨死检察院的经过,恳请记者对此调查。得知消息,我于3月中旬赴安阳,经过一星期采访,基本搞清李革军死亡的前因后果。

1995年12月8日上午,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干警张峰来到市建材公司,将职工李革军(男,45岁)带走。12月10日晚9时,李革军死亡。第二天,李革军家属即向安阳市纪检委、市人大提出控告:建材公司新任经理无端怀疑并举报李革军“贪污水泥款3.5万元”,北关检察院干警张峰、于东亮在没有办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李革军非法拘禁在检察院内,对李采取揪头发、罚跪、拳打脚踢、铐在室外挨冻等手段刑讯逼供。此间李革军写下遗书:“怀疑我在水泥上捣鬼,实际是根本没有的,我一心一意为建材公司……没想到姚(继任经理)来后,千方百计整人,我无法忍受,我是清白的……”

李革军在被拘禁60多个小时后,在检察院内从楼上摔到地下后死亡。1996年1月,法医对李革军死亡鉴定结论是:系自己高坠致多脏器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李革军家属对此提出质疑,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并坚持将尸体停放在医院冷冻。

面对这样的事实,我又从几方面进行了采访。安阳市政法委负责人说:“调查组认为,一、李革军是跳楼死亡;二、李革军案卷中有北关检察院一个监视居住手续,但没有李本人签字,不符合法律手续;三、检察院人员有违纪行为,如给李戴手铐、按头、叫举报单位人参加办案等。”

我回来后,对掌握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李革军死亡案确实存在问题,便写出调查意见函,发到河南省有关部门,要求对此依法公正处理。法制日报于1998年1月17日刊登了李革军父母所写《我们要清白与公正》的来信。

1999年4月,我第二次到安阳采访。得知李革军家属与安阳市政法委牵头的“李革军死亡事件处理小组”达成了协议,双方都签了字:一、北关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有违纪和失职行为,给予办案人员张峰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于东亮记过处分,并将两人调离检察院;二、市政法委要求全体政法干警认真从李革军事件中吸取教训……;三、李革军停尸费由北关区检察院承担。四、一次性补给死者家属人民币20万元,由北关区检察院承担;五、以上条款具体落实后,其家属要火化尸体并息诉。当我进一步了解有关“协议”的情况时,李革军的妹妹李玉华悲戚地说:“我们全家为李革军无辜惨死伸冤,四年多来历经波折,心力交瘁。我们不忍心看着年迈多病的父母继续遭受心灵创伤,也实在是拖不起了,才走了‘协商处理这一条路……”

然而,双方签字的“妥善处理意见”却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据反映是因为李革军亲属与“处理小组”相互不信任所造成。我认为,如何依法公正处理李革军死亡案才是关键,也是记者采访的初衷。但事已至此,为何又出现死者家属与政法机关的“协商”反复和“讨价还价”?我想这无疑是人们所关注的,也应该让社会公众知情。

于是,1999年岁末,我三下安阳。在采访中,安阳市政法委负责人介绍:“现在没能处理的原因只有一点,就是先给死者家属钱再火化,还是先火化再给钱。北关检察院原办案人张峰和于东亮记过后,已分别调到北关区法院和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

返京后,就李革军死亡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专访了著名法律专家陈光中教授,并请他作了有关解答。陈光中认为,1.《监视居住决定书》上没有被监视人的签字,显然违法;2.监视居住按规定应该是在家里,在检察院里是不合法的;3.办案人员施以戴手铐、殴打、罚跪等,当然不只是违纪问题,如进一步鉴定死者有外伤结论,就有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

2000年1月4日,我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僵局何时解——安阳李革军死亡事件实录》的通讯,以及《李革军其人其事》、《法学家陈光中访谈录》等文章,并配发李革军生前照、发案现场和尸体的照片,全景式报道了李革军死亡案件的真相。

半年多以后——2000年9月27日,编辑部接到李革军亲属的电话,他们对报社的舆论监督表示感谢和肯定,并告知见报后他们多次进京上访投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下,李革军死亡一案得到了解决。一、9月20日,安阳市政法委领导带领北关区检察院检察长等到李革军父母家赔礼道歉;二、9月21日,北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次性补给死者家属20万元的交款手续;三、10月14日李革军生前工作单位安阳市建材公司为李革军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在其生平介绍中给予高度评价。

至此,历时五年的李革军死亡事件总算“盖棺定论”。但是,李革军家属从其死亡的那天起,就提出追究造成李革军死亡的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要求并没有实现,张峰和于东亮仍在政法机关工作。也许人们会感到不解,也许能从中得到某种答案……

八年未解的侵权纠纷广角镜

●村霸横行无人管,法院判决不如村委会“通知”

●村民为维权八年告状,四处碰壁走投无路

●曝光归曝光,主政者何惧“愧俸钱”

1999年6月,广东普宁市燎原镇的张声舜、郭美群、张宋寒三户农民共同上访投诉:他们自1992年遭受村霸侵权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五六年波折最后胜诉。但万万没有想到,庄严的法律给予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却被另一种更大的“权力”——村委会的一纸“通知”击得粉碎!他们多年告状无门,被迫离家四处逃难……

我同情这些农民,他们渴望的仅仅是“差不多”的公平,却“难于上青天”。我给采访的定位是: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代表一种社会进步,为什么依法维权反而遭殃?当今基层党政部门、执法机关以及村官,是怎样履行其管理事务、公正司法、治村安民的职责?“依法治国”在广大农村中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

1999年7月,冒着酷暑我来到普宁市采访,好不容易才找到投诉人张声舜、郭美群、张宋寒三位村民的住宅,只见三家原本整齐的房屋均已成断壁残墙,被掀去房顶的屋内一片狼藉。

三户村民何以遭此劫难?经了解,1992年10月,张声舜等三家的邻居张炎成、张声春等认为张声舜三家建造多年的房屋影响了自家“风水”,便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堵塞排水沟、砌墙堵门等手段,欺压张声舜等人而引起纠纷。1995年6月,张声舜等三户村民先后起诉至普宁市法院和上诉至揭阳市中级法院。1996年5月,揭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声春等人擅自堵塞张声舜、张宋寒家的排水沟及筑墙堵门,已对上诉人造成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对违章建筑物的认定及处理权属于行政部门。

投诉人郭美群家遭遇更惨,可谓屋破人空。她家的房屋也是因为影响了张炎成、张声春家“风水”,才屡遭这些村霸多次砸毁。1998年7月,郭美群控告张炎成、张声春侵权。1999年3月15日,普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炎成、张声春没有合法依据,擅自在原告合法宅基地上设置神位,将原告的围墙、西门楼砸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郭美群的官司赢了,但法院判给赔偿她的经济损失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反而在判决不久——5月28日,受到被告闯入其家打砸,殴伤家人的“待遇”。

张声舜、郭美群、张宋寒三家的不幸又接踵而来。1999年5月26日,泥沟村委会向三户村民发出通知:限令三户于5月28日前自行拆除房屋等“违章建筑”。5月29日,村委会主任张伯川带领几十人来到三户村民住宅前,强行拆除了他们的围墙、门楼和房屋。

泥沟村委会的行为显然违法,但我还是要听听村官的解释和“说法”。走进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张大展的办公室,迎面墙上悬挂着张大展与省委某领导的大幅合影照片,非常“耀眼”。张大展侃侃而谈:“泥沟村是个万人大村,全国和全世界有10万人是从我们这走出去的……。”村主任张伯川拿出一张画的草图,比划着说:“张声舜等三家都建有违章建筑,是村委会集体决定拆除的。”我说:“村委会没有认定和处理违章建筑的权利。”张伯川和张大展都一口咬定说“有”。我让他们拿出有关法规或文件时,两人却王顾左右而言他,谁也拿不出来。

当我问及张声春等人聚众非法入侵住宅、打伤人,村委会为何不管时,张伯川说:“那是村民之间的打架,不是村委会管的事。”我真不知“万人村”的治保会、调委会和众多保安队员是干什么的?

2000年1月10日,编辑部收到普宁市信访办的“调查报告”,说泥沟村委会拆除张声舜、郭美群等三户房屋,“未向上级行政部门申报属违法越权行为,应当给予严肃批评,从中吸取教训。”却只字不提赔偿损失、追究责任问题。难怪张声舜等投诉人反映:信访办的人根本没有找他们调查核实一点情况!

2000年2月20日,我在法制日报专版上发表了题为《邑有流亡愧俸钱》的文章,同时摘登了张声舜等三人的投诉信、泥沟村部分村民联名举报信、普宁市信访办的“调查报告”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法制建设”的文件内容,全方位向社会公众展示了这起8年侵权案的背景、现状和反映出的问题实质。

这篇报道虽然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却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有关部门依旧保持“沉默”,侵权者仍然逍遥法外,被侵权者还在上访投诉……

我在那篇文章最后写道:唐人韦应物的“邑有流亡愧俸钱”这句诗,说的是在自己主政的地方,老百姓由于灾荒而四处流亡逃难,这是自己没有尽到职守,而愧对优厚的俸禄。泥沟村虽有“万人之众”,但在普宁、在广东显得很小,在中国更是沧海一粟,而此地发生长达8年之久的侵权纠纷却能折射出一种社会现象。流亡,在这里并非因为出现自然灾害,而是出现了不应出现的法律“荒漠”。如此,且不论其主政者如何如何,单是当地老百姓因维权而流亡,就足以使之惭愧了。

海南省一起“特殊”的执行案件追踪

●装饰公司相信检察机关,借出巨资“覆水难收”

●三年打赢官司,国有企业陷入绝境

●最高法院判决+舆论监督=“一纸空文”

一个好端端的国有企业——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总公司海南公司(简称装饰公司),在一场历时6年的合同纠纷中损失4000多万元。起因是装饰公司出自信任,将2000万元资金汇入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简称检察分院)的帐户,恰恰正是这种信任使企业垮掉了。

检察机关作为经济案件的被告和被执行人,可谓爆出不大不小的新闻。我经历了3年的采访、追踪报道,也留下许多思考。

报社接到投诉是在1997年,此时装饰公司已在借出巨资无法收回中煎熬了3个年头。他们认为这是被检察院“坑害的”,法制日报作为全国政法系统的综合大报,应该“管一管”。

我经过一番深入艰苦的采访,取得了第一手的材料。1993年4月,海南检察分院为改造旧办公楼和宿舍,与海口星鸿公司(港商)、海南天胜公司三方联营兴建“新世界中心”项目。12月5日,检察分院等三方出具了“联合确认委托书”,委托装饰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发包及兴建管理工作。三方与装饰公司签定的“承领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开工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4月30日,由装饰公司先借给联营兴建单位2000万元,用于检察分院拆迁旧房等费用,借期半年,由检察分院以所属用地及建筑物作为担保等等。

随后,装饰公司按约将2000万元人民币汇到检察分院帐户,检察分院将该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装饰公司。但直到1996年,由于联建单位资金不到位一直无法施工,装饰公司借出去的2000万元分文无回。装饰公司遂于1996年2月4日向海南省高级法院起诉星鸿公司、检察分院、天胜公司三家“合同违约,借款不还”。

我掌握的材料还表明:装饰公司的2000万元汇到后,检察分院实际上占用借款393.6472万元,另用于宿舍楼拆迁租房、购买小轿车等534.9812万元,两项共计928.6284万元。星鸿公司占用借款1072.3万元。装饰公司早在1995年10月,即建议检察分院对星鸿公司港商王维屏及其财产进行控制,防止其逃跑。但检察分院没有对其采取任何相应措施,以致王维屏后来突然离开海口,从此再无踪影。

我找到海南省委政法委有关领导,他对检察分院参与的这件事有所了解,态度明确地说:“检察分院用了广东人(指装饰公司)的钱,应该还!”1998年1月8日,海南省法院作出判决:星鸿公司返还给装饰公司借款2050万元及利息损失。

1998年1月21日,装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们奇怪,原告打赢了官司,被告不上诉,原告为何却要上诉?1998年5月1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装饰公司的文章道破缘由:“我公司从1994年借款给检察分院,等开工、等还款等了近两年。万般无奈才打官司,之后又苦苦盼了两年,却盼来了判决星鸿公司还款的结果。而该公司港商3年杳无音讯,连法院传票都无法送达,为了国家资产不被强占流失,为了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要上诉。”

此后,我一直关注案件的进展,等待着终审判决。1999年9月28日,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分院是与星鸿公司签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依法应承担该合同的民事责任。另外,检察分院收取了全部借款,并使用了部分借款。判决:星鸿公司、检察分院、天胜公司偿还借款2000万元,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赔偿修路费44万元,赔偿利息损失1319.47万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公正的判决,使装饰公司如同“拨开阴雾见晴天”,看到了希望。但他们很快又陷入了另一个困境———执行难。被最高法院判决“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三个被告,没有一个履行法律义务。

2000年4月26日,我第二次赴海南采访。海南省法院执行庭庭长认为此案执行难度很大,新闻监督利于解决问题。办案人员向我介绍了一些执行中摸到的不便透露的“内情”。他说:“本案执行难是人为造成的。星鸿公司的老板王维屏为什么能跑回香港?天胜公司也仅剩下50万元的股权,我们只有看看能否查封检察分院的办公楼,经评估抵债给装饰公司。”

检察分院的领导则说:“我们是用了装饰公司的借款,也应该履行法院判决,但我们没钱,只有办公楼和宿舍区23亩地……”

而与此同时,检察分院却正在出钱兴建新的宿舍楼。

2000年5月16日,我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谁进入了法律误区》一文,披露了这起“奇特”案件的来龙去脉,并指出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法律没有规定哪个国家机关可以不被执行。

此后,报社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任何反应。装饰公司则告之:6月13日,检察分院终于同意把被其占用4年多的两辆小轿车交给海南省法院执行封存,拍卖后将24万元转付给装饰公司。8月22日,装饰公司向海南省法院递交了“请求查封检察分院新盖两幢住宅楼的紧急报告”,但法院至今没有采取执行措施。

装饰公司借出的巨款近7年不能收回,企业负债累累,濒于破产。不要说他们应得的偿还,就连他们交给二审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42万元,都没有得到被告应支付的一分钱!

我在这种离奇和悲哀之中思考:“借钱还钱”,一个妇孺皆知、最简单的道理,却在此案中扯了六七年,至今债权人一无所得。这究竟是什么造成的?检察分院之所以成为案件败诉的被告,说到底是其经济利益使然,而为什么不顾及国家利益和影响?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法院在一些案件的执行中可以“加大力度”、“动真格”,但此案的执行却显得如此无力?装饰公司又重新回到上访“起跑线”,他们跑权力机关,找纪检部门,因为他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效果”,而不得不另找出路。凡此种种,难道还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吗?

可以欣慰的是,目前一些地方如安徽省、珠海市已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新闻监督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硬性规定,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舆论监督过后的“润物细无声”是不会太长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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