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妻子也能出庭作证吗
1999-03-24小宁
知识窗 1999年12期
小 宁
法庭上,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正在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称,他与被告本是邻居,关系向来不好。1999年6月,他为全楼居民代收水费到被告家时,被告出言不逊,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手执雨伞将其额头击破流血。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950元。
而被告对此说法却大相径庭。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并无异议,但却说是原告自己故意向墙上撞击所致,目的就是为了诬赖他。被告以此为由而拒绝赔偿。
双方的陈述互不一致,法庭传事发时唯一在场的第三人出庭作证。这证人却是原告的妻子,她的证言和原告所述相一致。
被告提出,该证人系原告的妻子,其证言不应做为定案依据。
法庭又传事发后赶到现场的居委会主任出庭做证。主任证实,她赶到现场时,纠纷已经平息,原告头部流血,但墙上没有发现撞击后留下的血迹,并且证实被告当时手执雨伞与原告相对峙。
被告对居委会主任的证言没有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27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第28条又进一步规定,此类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两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一是对其亲属出具的证言予以了严格的限制,既不能单独成为定案依据,且证明力较低;二是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给予了肯定,即在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对方无相应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其应当认定。
法庭对居委会主任的证言给予了认定,并认为原告之妻的证言可与居委会主任的证言相互印证,且被告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遂当庭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限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的7日内支付原告医疗等费用共计950元。
(责任编辑/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