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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婚姻法

1997-09-11潇梅

中国青年 1997年9期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婚姻法

潇梅

共和国第三部《婚姻法》的修订工作正紧锣密鼓,广大青年对这部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格外关注,本刊特邀部分法律和婚姻家庭问题专家探讨——

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婚姻法

历史的启示:

50年代的婚姻法解体了买卖、包办婚姻;

80年代的婚姻法解体了政治婚姻;90年代的婚姻法应催生现代婚姻:爱情与婚姻完美结合。

一、为什么要修改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民法就是《婚姻法》,那是在1950年5月1日。

1981年,经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总共5章37条,据说是古今中外《婚姻法》中最简单的一部。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告诉我们,现行婚姻法主要有几方面的缺陷:

1.结婚制度需要完善。原来只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有旁系血亲的不能结婚,但不是血亲却相当于血亲,比如公公儿媳妇,养父养女,继父和继女,能否结婚?《婚姻法》没有回答,所以这就遇到了难题。

结婚登记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在是来了就登记,太草率了。应该有一个公告期,你们俩结婚了,公布在法庭外面,让公众都知道,以后有什么问题可以由法庭处理。

2.最关键的是离婚制度的修改。把感情破裂改成婚姻关系破裂,更好掌握。说婚姻关系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才可以离婚,这是一个大前提。下面还有很多小问题,关系破裂有很多表现,分居几年等等条件,我们也要加以具体化,就比较好掌握了。

3.要规定无效的婚姻。婚姻有无效的和有效的。条件成熟的,具备条件的,是有效的。没有条件的,包办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试婚的,不登记的,这是无效的。怎么处理呢?应该有无效婚姻制度,这是各国婚姻法都有的,咱们没有,要补充进去。

4.家庭财产制度。《婚姻法》应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一方继承的财产,双方结婚以后,算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就有争议。继承的与受赠有关,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财产为一方所有,即应算个人财产,如果不指明就算两个人的。现在有很多新情况,比如房子,集资房等等,买了以后没有所有权,5年以后才能卖,还要卖给单位,这期间离婚了,怎么办?房子怎么分?算什么财产?这也是很麻烦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规定。

5.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问题,宪法有规定,地方法规有规定,中间没有《基本法》。最好在《婚姻法》里面放上一章叫“生育制度”,把国家根本的、政策性制度规定上。

1996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委托民政部牵头、妇联和最高法院参加,组成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着手修改《婚姻法》。到目前为止,法律专家组的草案已经出台,拟将《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从原来的37条扩展到100多条。

二、如何修改婚姻法?

巫昌祯教授告诉我们,对于怎么样修改,专家组基本上达成一致意见。总体思路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婚姻法》修改成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的跨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主要强调三个思想:一是夫妻之间的忠诚。二是强调家庭责任,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离婚后的责任。三是强调《婚姻法》的伦理性。法律规定就是道德要求,所以不履行法律规定就是缺乏道德,强调伦理性,把家庭美德的思想融汇在法律条文里面。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王行娟提出婚姻法的修改应该从有利于现代婚姻的生长出发。她从《婚姻法》的历史作用指出,50年代颁布《婚姻法》后,出现了第一个离婚高潮,一大批妇女从买卖、包办婚姻的枷锁下解放出来,活跃在基层政治领域,婚姻的解放促进了她们的政治、法律和人生的解放。

《婚姻法》在80年代修改之后,又出现了一个离婚高潮,这主要是政治婚姻的解体。到1996年我们的离婚率已经达到12.1%,离婚人数达到123万,绝对人数超过了历史上的离婚水平。

王行娟认为,现在中国的婚姻正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就是传统婚姻向现代婚姻、传统婚姻概念向现代婚姻概念转变的时期。《婚姻法》的修改,应该从这一点出发:不是保住原有的和现在的低质量的婚姻,而是有助于现代婚姻的催生。这种现代婚姻本质上强调爱情与婚姻的结合。

国家行政学院伦理学教授王伟从法与道德的角度提出,应处理好《婚姻法》和道德的关系,一方面要使他们统一起来:婚姻家庭法提出的要求都是道德的基本要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的要求要反馈到法律中来,这是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必须指出,绝对不要希望在法律条文中解决道德问题。道德和法律相互补充,却又不是相互替代的。有些属于道德的问题,就不能够寄希望于通过立法来解决。

理想冲突:

责任与爱情,家庭价值与个人感情,

甘蔗不能两头甜,焦点在家庭。

可谁能阻止飞蛾对于星光的渴望,黑中文信息对于黎明的幻想?

争论焦点之一:在爱情与婚姻分离的状态下,法律是为爱情辩护还是保护婚姻?

巫昌祯教授说,法律当然要保护婚姻。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副教授葛晨虹认为,婚姻法应该强调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婚姻法》对我国,对东方社会比对西方国家更重要。西方社会,是在血缘氏族解体以后,以单个人的身分讲入文明社会的,人和人都是独立的。所以家庭不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但是东方社会,是在没有冲破血缘氏族的情况下,带着氏族进入到文明社会,社会的基层细胞就是家庭。特别是中国,一直是血缘家族,几千年来,重家庭价值的婚姻观念,对东方从亚细亚道路走过来的血缘氏族为基点的社会来讲起了很大作用。

家庭价值和个人感情不可能两头甜,都兼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是应当重点照顾社会稳定。爱情是基础,但婚姻不光包括爱情,还有家庭的问题,上到老人,下到孩子,还有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强调感情重要,但是更要强调义务和责任。

王行娟结合妇女热线反映的情况提出,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追求和社会希望婚姻的稳定,这里面也有一个切合点,怎样在《婚姻法》当中既体现社会希望的稳定,又体现婚姻的高质量?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已经从温饱进入小康,经济的制约因素已经在减弱,感情的因素在婚姻当中提高了。很多人觉得我拿着钱,我可以养活一家人。没有你我也可以照样活。不像过去46.5元,两个人得在一起,才能维持三口之家。经济的制约因素减弱以后,还有亲情的淡化,不把子女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从而使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提高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婚姻观念出现了变化。人们对生活的向往和标准也在不断提高,这体现在婚姻上就要求爱情和婚姻相结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党亚萍也提出,在这个传统婚姻和现代婚姻交替的时代,《婚姻法》能不能把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融合在一起,既考虑个人情感的需要又考虑时代社会的需要?

她说,在年轻人看来,长辈的婚姻不太讲究质量,太讲究社会的安定。她当初也以为他们对自己的婚姻是满意的,没有太多的要求。但通过跟长辈们聊天发现,他们对爱情的向往不亚于现在的年轻人。现在,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最快的25分钟。没有以前长辈对婚姻的那种认真、神圣的态度。那时候的婚姻家庭很少考虑人本身的需要,而现在民法讲尊重人的人格,强调给人格更多的照顾。当然人格、自由也不能被滥用。

现实的困惑:

人都是追求完美的,而现实生活的人都不完美。

于是,我们只好带上被束缚的朋友或者是吃醋

的劲敌,踏上既遥远又迷离的旅途。

争论焦点之二:如何看待婚姻外情?

婚姻法的修改使得“第三者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王行娟认为“第三者”出现的原因非常复杂,不排除一部分人的喜新厌旧。但从妇女热线反映的情况来看,“第三者”的出现,与婚姻本身存在的缝隙有关。有一句非常出名的话:当他们恋爱的时候不懂得爱情,结婚时不懂得爱情,等到懂得爱情的时候就已经是逝世的时候了。

也有的是离婚的时候才懂得爱情。

王行娟强调,不能离开我们当前的婚姻状况,即,在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相当一些家庭中爱情和婚姻处在分离的状况。因此,她不主张给“第三者”定通奸罪,但可给予受害者以精神和物质的补偿。她认为《婚姻法》修改的最终目的既要促进婚姻的稳定,又要促进婚姻质量的提高,让大家真正在婚姻上过得幸福和美满,而不是仅仅维持婚姻。

巫昌祯则就王行娟提出的问题解释说,“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属于民事责任。法律能不能治?刑法虽没有规定其为犯罪,但应该负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三者”插足家庭,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对有配偶又姘居的,可考虑分三个层次:一是责令停止姘居,结束非法同居,如果领悟了就行了;二是屡教不改的可以建议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第三层次就是情节恶劣的,要劳动教养。

在法院讨论怎么认定“第三者”,有三个要求,第一,主观上明知,知道对方有配偶。第二,客观上有越轨的行为,包括接吻、拥抱、性行为。第三,发生了破坏性的后果,比如人家离婚,跟家里闹矛盾。这三者具备才是被法律干预的。“第三者”有时候也是受害者,他(她)不知道对方有爱人,其实他(她)也应该受到保护,他(她)是受骗的。已经结婚了,无论婚姻怎么样,如果不满意可以离婚;如果不离婚而有“第三者”,这对你的爱人是侵害,是不负责任。

感情破裂可以离婚。对错误行为进行制裁,不等于不能离婚。我们要更好地保护离婚自由。即使有人死活不离,也要强制离。离婚自由也是应受保护的,就是有了“第三者”,两个人感情破裂还是可以离的。感情破裂不能维持就要离婚,“第三者”有错误,就该承认错误。

不同于巫昌祯教授的意见,王伟认为婚外情问题是人们追求更高婚姻质量的时候出现的问题。最难解决的就是,人都是追求完美的,而现实生活的人都不完美。因此要具体分析,适当扩大婚外交往的范围。80年代初讨论这个问题时,最厉害的就是两个人下班一起看电影就可以认定了。现在出现的很多问题,包括婚外情问题,是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修改婚姻家庭法,对目前婚姻家庭的形式估计应该全面,应该看到婚姻质量确实有了很大提高,不可能倒退回去。

未来的抉择:

让婚姻给爱情搭建宽阔的天空——

我的风筝飞得很高,像一只自由自在的小鸟;

你的线可以放得很长,但要抓得牢;

风筝累了,会想回到你的怀抱。

马克思曾经讲过: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世界上最直接最必然的关系,根据这个关系可以看出人类整个的文明程度。随着国家两个文明的建设,婚姻家庭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中国青年来讲是跨世纪的,21世纪中国人的生活准则可能将通过新的婚姻家庭法来形成。

哲学大师罗素曾经就婚姻作为两个人之间最高尚和最重要的关系阐述了引人深思的话,或许我们能从中得到些启示——

“如果一个婚姻起初有过热恋,而且产生了双方所希望和喜爱的孩子,那么,这种婚姻应当在男女中间形成一种深切的关系,使他们感到在他们的夫妻生活中存在着某种极其宝贵的东西,即使在性欲衰退之后,即使在一方或双方都感到自己的性欲只有为他人才会存在的时候,也是如此。

“一种持续多年,而且有过许多深切经历的伴侣生活,具有爱情初期所不具有的丰富内容,尽管爱情初期可能是非常快乐的。因此,任何人,只要他懂得这种价值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获得,他就决不会为了新的爱情而轻易抛弃这种伴侣生活。

“因此,有文化的男女从婚姻中得到幸福是可能的,但是他们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那就是,双方必须有绝对平等的感觉;对于相互间的自由不能有任何干涉;身体和肉体必须亲密无间;对于各种价值标准必须有某种相似之处(例如,如果一个人仅以金钱为价值,而另一个人却以出色的工作为价值,则是不幸的)。只有具备了所有这些条件,我才相信婚姻是两个人之间最高尚和最重要的关系。以前这种关系所以很少实现,主要是因为丈夫和妻子都把自己视为是对方的警察的缘故。既然婚姻可以实现它的可能性,丈夫和妻子都必须明白,无论那法律如何规定,他们在自己的私生活中必须是自由的。”

我们期盼新世纪的婚姻法,让婚姻家庭为爱情搭建更自由宽阔的天空。

责任编辑:彭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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