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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约》共舞的还有渔业

1996-08-28高黎明

中国青年 1996年9期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海洋法海洋渔业

高黎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了海洋渔业资源再分配的定势。

对于海洋的开发和利用,首先要依赖科技的发达和大量财力物力的投入,不具备这些条件,对于丰富诱人的海上资源,则只能望洋兴叹。实力强大的国家,可以远涉重洋把渔网撒到别人家的门口,而经济和科技落后的国家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家门口虾游鱼跃却过着穷日子。正是《公约》结束了海洋捕鱼自由的历史,它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使沿海国对领海外邻接领海的一定海域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由于专属经济区大多水深不足200米,接受陆地冲积物,营养元素丰富,致使占世界海洋总面积36%专属经济区,养育着海洋中90%以上的鱼类资源。

《公约》使原来可以随意捕捞的鱼类自此有了“主儿”,而那些四处撒网的渔业发达国家这时要么调转船头回家,要么向沿海国交“渔税银子”,有偿捕鱼。这对那些渔业强国可以说是一场沉重的打击。以前苏联和日本为例,1970年,这两个海洋渔业大国远洋渔业产量分别为307万吨和200万吨,进入70年代,各国纷纷宣布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这两个国家远洋渔业明显萎缩,产量分别降至146万吨和94万吨。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拥有主权而明显受益。

自古以来,由于各国海洋主张莫衷一是,导致产生各种渔业纠纷,鳕鱼大战,鲟鱼之争,沸沸扬扬,纷争不断。在领海宽度上,海洋大国主张领海越小越好,这样,只要它力量所及,就能在公海享有最大利益。相反,发展中国家当然希望领海越大越好,恨不能在海上打道篱笆修堵墙,以防外来势力侵权。在《公约》生效之前,没有权威性的法律制度可遵循,各国往往以国内立法来限制他国的海上活动,主张领海为3海里的有之,主张领海为150海里甚至200海里的有之。由于海洋主张不同,渔业纠纷在所难免,导致外交事件进而爆发海战之事也屡见不鲜。针对此,《公约》确立了海洋渔业开发管理的新秩序和解决纠纷的原则。

1994年《公约》生效后,与我国海洋相关的国家就忙不迭修改或制定新的国内渔业法律、法规,急不可耐地要与我进行“海洋法磋商”和“渔业谈判”,甚至抛出一些方案投石问路,试图了解我方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的原则、主张,紧锣密鼓地调整政策,研究对策,以争取在谈判桌上的主动。与此同时,我国内相关部门也穿梭往来,国家机器为之加速运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如一场台风,打乱了那些循规蹈矩的工作程序,为了国家的利益,人们必须打破常规,与《公约》共舞。

我国拥有32000公里的海岸线,按《公约》规定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我国拥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我国渔业总产量已连续6年居世界第一,1995年为2517万吨(养殖产量过半),人均水产品占有量为20.5公斤,接近世界水平。我国渔业产值也占整个农业总产值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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