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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证明无罪

1995-07-15冯世则

读书 1995年3期
关键词:嫌疑犯有罪陪审团

冯世则

因为当过英文教员,且年事已长,所以虽然十多年前早就改行,仍常被问及英文课本或课本以外的事。前不久又有年轻的同行来问了,这一回问的是课文中美国一陪审团的两个成员两句针锋相对的对话。看来问者的难点不在于语言,而在于藏在语言背后的社会文化大背景,但话得从故事的小背景讲起。说这两句话时法庭上关于一宗谋杀案的辩论已然结束,由十二成员构成的陪审团退入密室,开会讨论被告是否有罪。按规定,若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有罪,法官便据此量刑判决;若认定被告无罪,便须当堂开释。而若十二人意见不一,便唯有另组陪审团,开庭重审。这一次,被告之有罪与否,陪审团中意见相左,于是有了这两句话。原文抄起来麻烦,读者又未必对原文有兴趣,姑译之如下——

甲(迟迟疑疑之后):我就是认为他有罪。我指的是,并没有谁证明情况相反。

乙(安静地):用不着有谁证明情况相反;〔被告是〕无罪的,直到证明有罪为止。证明的责任在检察 官一方。被告用不着开口。

有罪和无罪,泛泛看来属于“二律背反”:非此即彼,否定其一便肯定其二,而且二者都是可以论证的。这样说来,甲的话是合乎逻辑的:既然没有谁证明被告无罪,也就可以推定其为有罪了。然则乙凭什么说“用不着有谁证明情况相反(即无罪)”,甚至“被告用不着开口(来证明自己无罪)”呢?问题就在这里。

原来这里涉及西方国家的一条根本的司法原则,叫“无罪推定”。《辞海》对此有如下的表达:“〔这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未经终审判决确认其有罪以前,应暂推定为无罪的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反对封建法官、宗教法庭的武断和专横而提出。资产阶级夺得政权成为统治阶级后定为制度。”

这是很有意思的:西方的基督教宗教文化认定人有“原罪”,而资本主义的法制文化却以为刑事被告“原无罪”,相映成趣。封建法制(包括中国的)规定“有罪推定”,而资本主义法制加以改革,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可见这是司法制度上一种根本性的进步,是落后与先进之间的区别,而非东西方或中外之别;不是“资产阶级的”标签所能抹煞的。

准此,公民涉嫌,司法机关有权据此依法拘捕、立案侦察、开庭审讯。但在这个过程中,涉嫌者作为公民,保留着公民的全部权利。涉嫌只是受到怀疑,并不等于犯罪。是否有罪,须经法庭辩论,终审判决。提出怀疑的既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当然就应负责证实自己的怀疑是否属实。所以事情的关键在于证明有罪而不在于证明无罪。所以陪审员乙才说“用不着有谁证明情况相反;被告是无罪的,直到证明有罪为止。”“被告用不着开口”为自己辩护。(对此,在作案过程中当场被捕者应属例外:这已不只是涉嫌,虽然仍有个现象如此、实际如何的问题,仍须细致推求。)

甚至,司法人员似乎竟负有法律的责任,在进行拘捕时须提醒被拘捕者他享有此种不开口之权。美国的侦探小说和侦探片(例如几年前放映的《神探亨特》连续剧)中往往有这样的场面:警察一面给被捕者带上手铐,一面念念有词,大意是:你知道你的权利,你可以回答问题,也可以不回答。你如果回答,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于你不利的证词……

这段话的准确提法,应见美国司法程序中所规定的著名的“米兰达卡片”。该“卡片”其所以著名,是因为一九六六年时亚利桑那州法院(《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卷五,第863页)根据涉嫌者米兰达签字画押的书面供词判决其有罪,而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原因是警方在讯问之前未曾通知他:他有权保持沉默。

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曾在司法界引起争议,批评者认为它削弱了司法部门的能力。(有趣的是,一九八二年七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报《中国社会科学》总十六期发表北京政法学院宁汉林教授的论文《论无罪推定》一文,也曾引起类似的批评。后经权威认可,才免于作为“污染”看待。)老实说,在电视或小说中初次看到或听到如此这般的说道,我也不免纳闷:这岂不会妨碍司法人员取得供词,不利于办案?这些洋人是怎么回事呢?办案的警探们当然是明白这一层的。所以在我听来,他们念诵“米兰达卡片”上这段话的语气有时不免悻悻然,有时又把它当作一种例行公事、一种无可奈何的公式而念念有词。仿佛是说,诉讼程序既然一定要“确保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有关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的规定”(出处同上),则司法人员无论反感也罢、厌倦也罢,都只能如此了。虽然,公民权利还是因此得到了周详的保护。

“犯嫌疑”和“嫌疑犯”这一语一词,我以为应作根本的区分。犯嫌疑的事人人在所难免,小则是生活或工作中的误会,大则涉及国法,这种事总是有的。“犯嫌疑”正是对此种实际状况的反映,因而是可以成立的。而“嫌疑犯”一词却是无法成立的。它反映了什么样的实际状况呢?难道犯嫌疑便等于犯法或等于犯罪,有如抢劫便成抢劫犯、纵火便成纵火犯、杀人便成杀人犯么?所以我认为“嫌疑犯”一词应当取消,代之以“涉嫌者”或“有嫌疑的人”。顺便说说,英汉和汉英词典中通常都以“嫌疑犯”和“suspect”互注互译,我以为是不科学的。英语suspect中绝无“犯”的意思。

不幸的是,“嫌疑犯”之说不但自古以来视作当然,而且经常用以指导司法实践:一经涉嫌,便成罪犯。于是,牢狱内外的虐待、法庭上下的酷刑拷打便随之而至。于是苦打成招,无代不有。所谓“三木之下,何求不得?”所谓“人心似铁,官法如炉”。而来俊臣以“请君入瓮”——“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中,何事不承?”——的办法对付周兴的故事,虽说原在比喻“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却尤其说明古代的刑罚可以苛酷到什么地步,而涉嫌者可以遭到什么样的荼毒。在现代,“三木”和“瓮”自然不再时兴,但以涉嫌为犯罪而行逼供信、或索性公然诬陷的事却仍层出不穷。文革期间,连堂堂的共和国主席和元帅也都曾含冤负屈、死于非命,一般的公职人员和平头百姓更尤其在劫难逃。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中期所平反的冤假错案数以万计,从一个意义上说,这也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无罪推定的一项内容,如前所述,是无需证明无罪——需要推求的是是否有罪。这里有一个相关的事实或说原因:无罪是无法证明的。一部美国侦探小说讲到这样一件事:发生了一桩谋杀案,涉嫌者被拘待审。他的父亲找到一位私家侦探,当然是著名的神探,申说儿子无辜,要他设法证明。侦探却说,无辜是无法证明的;它属于负面。属于正面而有可能证实的是有罪。所以关键在于侦查案情,寻找真正的罪犯。事情后来果然也就如此结局。书是八十年代初看的,原话已记不清楚,只能说大意如此。但在当时,这番话却确实使我印象深刻。这是因为这话如此富于哲理和思辨而出于一位私家侦探之口,令人意外而由此窥见西方侦探小说已逐渐涉及学术领域而不只一味炫耀暴力的走向,二则这委实也印证着我自己的以及别的许多人的那种没奈何的经历。一九四九年以来,多少人背过“历史悬案”的包袱?文革期间,又有多少人戴过“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的帽子但又都终于查无其事?查无其事是后话,问题初起时于当事人却势如山倒,惶恐惊骇,有如高楼失足。于今思之,对某人的这件事那件事、包括政治面貌政治历史提出问题乃至提出怀疑,只要不是别有用心,在当时的那种气氛下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提问题提怀疑的人并不从正面直接列举证据以落实所提出的问题或怀疑,而是一味要求被怀疑者主动作出交代,并须就几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生活史列出证明人。与此同时,一再反复强调或动员多人高呼“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仿佛早已判定被怀疑者必有某种罪行有待坦白,只须施加压力。应当说,这压力是极大的。但就涉嫌者而言,如其并无或已不再有什么可以交代,则不仅难以无中生有——事实是许多人终于勉为其难、无中生有地招供,而由此产生的大量冤假错案自然仍须昭雪平反,于是又费去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而且漫长的岁月中如何能时时刻刻都有人共事或有人目睹,共事者目睹者又如何都能健在、都能找到并且都记忆清楚,可以作证?于是酿成无数悲剧闹剧。小而言之,许多人因此含冤负屈,长期郁郁,有的甚至错杀错关;即或一纸昭雪,又有什么用处?大而言之,在五十、六十和七十年代,当西方和东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致力社会化的大生产、取得规模效益而在经济—社会生活上突飞猛进之际,我们却在自己人内部开展社会化的大斗争、大清查、大株连以及随后的大平反大昭雪。七十年代末期,国民经济濒临崩溃;不能说都由于“有罪推定”,但也未必毫无干系。所谓“无辜是无法证明的,它属于负面”;所谓“〔被告〕无罪,直到证明有罪为止;证明的责任在检察官一方,被告用不着开口”,便是这个意思。不知教和学这段文字的年轻的人们以及别的人们思及此否?

一九九四、八、九,十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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