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什么屡成被告?
1993-08-27江河
江河
这几年,文坛官司逐渐多了起来,其中,又以新闻官司唱主角。一些单位和个人,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状告记者和发表文章的新闻单位。仅据北京市统计,1992年前3季度法院受理的名誉权案即达48件;如果把范围扩展到全国,再加上法院未受理的和通过其他手段调解的,那么数量相当可观。最重要的是,由于这类新闻官司原告一方往往是名人,因此非常容易成为舆论热点。以李谷一诉汤生午、《声屏周报》侵害名誉权一案为例,各地200多名记者云集南阳,全国半数以上报刊发表了有关报道。
在我们分析了近年来若干起新闻官司之后发现,记者和新闻单位常常成为官司中的败诉方。比较有名的,像游本昌诉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李谷一诉汤生午和《声屏周报》等。这使得一些记者和新闻单位工作起来如履薄冰,有点风吹草动就惊慌失措。有记者戏言:“今后采访得带个律师了。”
记者失误种种
纵观这几年的新闻官司,引发的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有关记者和新闻单位自身的工作疏漏也是一大原因。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一、记者采访不严谨、不深入,对事情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而是道听途说,把传闻当成事实,把酝酿、计划中的事当作已经完成的事,对非正常渠道得来的消息不加分析不加核实便草率引用。这样,一旦发生错讹,引起争讼,便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二、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某些记者和报刊为了出名,为了扩大发行量,常常热衷于追逐名人的闲闻逸事,或者对一些事件进行夸大和渲染式的报道,甚至将名人的生活事无巨细、不加选择地予以刊布,全然不顾及在当时的条件下,其中的有些事实是否可以公布。三、从主观出发,立场片面。一些记者和新闻单位不是以尊重事实为出发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事件和人物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而是先入为主,对材料作为我所用的取舍,或偏听偏信,完全站在一方的立场上。在受到批评时,又不虚心接受,而是“组织反击”,竭力证明自己正确。像这样一味感情用事,难免授人以柄,给人留下口实。四、语言过激,感情色彩浓烈。一些记者在鞭挞不正之风时,立场站得对,事实也大体准确,但往往喜欢使用一些感情色彩很强的文字,语言过激。例如,某人在当地被人称为“泼妇”,记者在写作时简单地加以引用,这样,文章一见报,“某人”便以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为由,控告记者。又如,某记者在描写一位当事人时使用了“鼻孔朝天”“腰比水桶还粗”等形容词和“自幼就在男人堆里混”等语言,于是被当事人指为“侮辱诽谤”……五、将文学笔法引入新闻。有的记者将文学创作中的一些笔法,如想像、夸张、意识流乃至黑色幽默之类带人新闻,甚至剪辑人物,编造情节,还自以为是创新。这样做,不仅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原则,而且极易引火烧身。
社会心态种种
从另一方面看,新闻报道中的对象对新闻规律缺乏了解,对法律的理解有误,是造成新闻官司增多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一些单位以老大自居,老虎屁股摸不得,即使报道中的批评正当、准确,也要抱着“干一场”的态度,组织班子,搜集材料,以组织和单位的名义四处活动,对抗正常的舆论监督,直至闹到法庭。有些人是只许记者说好话,报成绩,认为自己说什么,记者就得写什么,一旦听到批评便火冒三丈。还有就是抓住个别词句和枝节问题纠缠不休。作家张扬谈到这个问题时曾举了个很生动的例子,他说,某日某地四楼上发生了强奸案,报案人却说成是五楼。调查后证实某日某地五楼上没有发生强奸案,因此报案人构成了诬陷罪、造谣惑众罪或什么什么罪—这能成立吗?事实上很多新闻官司的原告正是抓住报道中一些边边角角的问题大作文章,他们苛刻地要求文章每字每句都绝对准确,时间、地点、情节分毫不能差;不看主流只看枝节,吹毛求疵,稍有闪失便搅你个天昏地暗。很多案例,正是因为原告在细节问题上步步紧逼、纠缠不休,判案人员又不分主次、听之任之,导致记者只有招架之力,处于不利境地。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名人不能正确对待舆论。名人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对象,容易成为舆论焦点。对此,名人理应宽厚些。但一些名人在素质上存在问题,只能捧,不能批;捧的文章十篇八篇不以为多,但凡有一篇稍有不同意见便接受不了,其直接了当的表示就是:告上法庭!
“告”的误区
前些年,许多人不知法为何物,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那时,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后,只能是忍气吞声,状告无门。现在,法制已逐步健全,人们学会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几年新闻官司增多,以至出现一种“告记者热”,从积极的意义看,这是人们法制观念增强的一种表现,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但是,由于多年来对于法律的隔膜,一旦真正拥有了法之后,就难免有一段对法的适应过程,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对法律还是一知半解,对法律手段的运用持一种轻率的态度。具体到新闻官司中就是:写了不对我心思的事,我就告你,根本不考虑告什么如何告有没有告的必要告得是否真有理。“咱们法庭见”,似乎成了一些人对待舆论监督的口头禅,上不上法庭再说,至少得把你先吓回去。真的上了法庭,理由多是无事实依据的大帽子,举例也多是鸡毛蒜皮拿不上台面的小事。有位记者,就因为写稿时简化了当事单位的名称,便被控以“侵犯名称权”,又是写检查,又是发更正,最后还是当了被告,足足折腾了好几个月。动不动就告你一状,似乎已成了一种时髦,成了解决大小矛盾的唯一途径。有记者不无忧虑地说:“现在写稿跟写社论似的,一个字也得有出处,每句话都得反复掂量;稿子发出后战战兢兢的,随时做好接传票的准备。这活还怎么干?”
其实,不仅仅写批评稿才容易引发官司,写表扬稿引起的官司远不止一例两例:某报在一篇人物通讯中介绍了一位工程师在研制某项新产品时所起的主导作用,并有他“七天七夜呆在实验室里”这一段话。文章发表后,该工程师所在单位的另几位科技人员联名给报社写信,说文章严重失实,指出那位工程师在实验室中实际所呆为五天;某记者写了一篇介绍某厂长的文章,主要是赞誉他治厂有方,使工厂扭亏为盈。其主管单位以组织名义找到报社,说要追查这篇文章的背景,原来主管单位已内定要免去那位厂长的职务,记者哭笑不得地说:“我又不是你们单位的人事处长,怎么知道你们要提谁免谁?我从事实出发写我的报道,你从实际出发任免你的人事,完全不搭界嘛!”更离奇的是某记者写的一篇关于一位女演员的文章,通篇都是颂扬的文字,没想到女演员大为光火,挑了十来处毛病说是失实,而且说写的文章根本未经本人同意。记者苦苦思索后终于揭开了谜底,原来这位女士对自己的年龄一向讳莫如深,而那篇文章却将其年龄透了出去,犯了大忌。
越打越出名
以前,人们怕沾上官司,以为不管什么原因,进法庭总不是一件光彩事。近年来,这种观念不仅有了变化,而且走向另一极端。比如,一些名人之所以热衷打官司,是因为他们觉得打官司是一条能令他们更为出名的捷径。官司一打,各报刊一登,再配上照片,其轰动效应比唱几首歌、演几部电影、电视剧什么的要大多了。正如有人总结的那样:通过打官司,本来没名的可以出名,本来有名的名气更大;落伍的可以重新引起注意,正当红的则会如日中天。更有文章介绍说,国外明星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隔一段时间就要制造一些新闻出来,如艳遇什么的。国内明星没有这样的社会环境,一些明星又不甘寂寞,于是打官司便成为一条引起公众注意的途径。
有些律师也想借新闻官司出名,他们不是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真正利益考虑,不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多做些化解矛盾的工作,而是火上浇油,官司搞得越大越高兴。结果,不管原告被告谁输谁赢,律师却是出足了风头。据说新闻官司一般来说没多少钱可赚,但不少律师闻听到这类消息便纷纷找上门来,其显而易见的原因在于出名。
有些记者也变得爱打官司了,其基本动力仍然在于一个“名”字。有一位河南的记者曾私下对人说:“我现在就盼着有人来找我打官司。原先谁知道河南有个《声屏周报》?谁认识有个记者叫汤生午?一场官司打下来,汤生午成了名记者,《声屏周报》发行量一个劲往上涨。这叫因祸得福,这样的机会谁不想试试!”
记者的自我保护和社会的理解
面对逐渐增多的告记者现象,作为记者队伍中的一员,不妨多做些剖析自身的工作。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曾于两年前颁布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应该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细致的工作方法来要求自己,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社会生活。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新闻工作者都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采访作风深入,所持立场客观,文章真实、准确。然而,近年来由于记者队伍发展较快,一些刚走上岗位的记者热情有余经验不足,加之随着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信息猛增、工作量大等原因,导致新闻工作中粗疏、错讹等情况屡有发生,造成了新闻官司的增多。另外,由于新闻工作特有的规律和纷繁复杂的报道内容,也决定了记者工作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来规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去采访,从哪个角度写稿,用哪种词语,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只能依据个人的经验来掌握。对此一些资深记者建议,当自己未亲自核实或对情况把握不准时,不要急于下判断;如果非写不可。也尽量选择一些中性的词汇。比如人家介绍一个产品如何如何好,如何受用户欢迎,那么你在引用这些材料时不妨加上“据厂家介绍”或“根据厂方提供的材料表明”等限制词。总而言之,记者应该不断探索。改进工作,把错讹减少到最小限度。换言之,记者要学会自我保护。
在这同时,社会也应该多给新闻记者们一些理解,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报道环境。新闻报道不是官方文件,也不是学者的论文,要求它每字每句都绝对正确,恐怕不大现实。尤其是新闻实效性很强,今晚发生的事,明早就要见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报道内容有疏漏、文字经不起推敲的事情是有可能发生的。而且,还应该认识到,记者也是普通人,对各种事物会有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文章在把握上也会有失误,但只要不是恶意攻击,那么对此不妨取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错误可以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为什么非得把记者送上法庭才算了事?一项试验不成功可以重来,一首歌唱不好可以再唱,为什么不能容许记者有一些失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