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最惠国待遇
1991-01-01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91年10期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优惠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或说一个国家将本国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或豁免安排,也给予缔约国对方。
最惠国待遇通常以最惠国条款的形式在条约中固定下来,但也有不通过条约明文规定的情况。
最惠国条款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关税或其他捐税的优惠或豁免;(二)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规定、手续及其费用;(三)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
最惠国待遇分无条件和有条件两种形式。前者向缔约国提供给予第三国的一切关税优惠。这种形式最先由英国采用,因此也叫欧洲式的最惠国条款;后者只向缔约国无偿提供那些原已无偿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因由美国最先采用,故称美洲式最惠国条款,长期以来,国际间一般用的都是无条件的形式。
签订最惠国条款的目的在于消除缔约国之间在通商、航海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双方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
(秋宁摘自1991.6.22《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