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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举报!

1988-08-23栋林建农

中国青年 1988年10期
关键词:罪案腐败现象人民检察院

栋林 建农

中国老白姓向来对以权谋私深恶痛绝,千万双眼注视着罪案举报!

前因后果

“我们村党支部书记任职3年多来,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用各种手段和借口,贪污、挥霍集体资金达万元以上。我们将此情况向所在镇、区、县三级主管部门反映过。结果是1986年10月16日镇政府来了3位干部。他们在村里吃了顿酒饭后,把反映问题的群众叫去训斥了一顿:不管你们告到哪里,反映到哪里,就是告到中央,最后还得我们来处理。告有什么用?有话好好说嘛!”这是1987年5月,江苏省兴化县3位农村青年向《中国青年》杂志写信反映的情况。类似他们这种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本单位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而只遭到“一顿训斥”,在不正之风盛行的地方还要算是比较幸运的。

更有恶劣的:

198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收到一封署名来信,揭发湖南省桑植县林业局局长谷臣举挪用育林基金30万元的问题。国务院秘书长陈俊生立即批示给国家审计署查办。湖南省省长熊清泉也要求湖南省林业厅会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严肃查处。可是谁能料到,事情的结果却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湘西州林业局和桑植县联合调查的结论是:“来信反映的问题完全应予以否定”,并要追究写信人的诬告罪。

可想而知,在这种靠人治,靠权力相互作用的关系网中,要想让这些以权谋私、胡作非为的腐败分子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色,做到为政清廉是多么不容易。而且,这些党和政府机构中的害群之马的危害性远不止如此。

我们不妨翻翻几则早些时候的调查报告:

1984年7月,武汉市某高等师范学院团委组织大学生暑期社会调查。其中一项是向社会各界人士发放调查问卷。在大学生们收回的1万多份调查问卷中,85%的被调查者认为:以权谋私居社会各种丑恶现象之首。并且共同推断:社会风气不正乃根源于此。

1986年底,继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学生上街游行之后,上海、北京、武汉、西安、大连、广州等地的大学生也相继走出校园游行。一时间,学潮成为全中国乃至全世界舆论关注的热点,引起了巨大的社会震荡。据学潮过后的调查表明,裹挟到学潮中的多数学生,就是因为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以权谋私腐败现象不满。

1987年下半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对全国33个城市的3000名居民进行了分类抽样调查。社会学所在问卷“最不满的问题”一栏的分析报告中指出:“城市居民不满情绪最突出、最强烈的首先是针对党风不正、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持此观点的人占被调查总人数的83.7%,引起人们深恶痛绝的是干部贪污受贿。”

因此,1987年春节期间,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在视察广东后,明确提出:“经济要繁荣,为政要清廉。”

鱼和熊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将商品经济概念引入到社会生活中来,在不长的几年时间内,商品经济就在中国显示出了巨大魅力,它给中国带来的最大好处是两个大解放:思想大解放和生产力大解放。

但是,同样摆在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的平民百姓们面前的现实是:党内、政府内确实存在着某些腐败现象,社会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混乱。

如何解决中国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和混乱呢?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设立后破获的一起投机倒把案为例:

彩色电视机在目前中国市场上属于高档紧缺消费品,供不应求。因此,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存在价格双轨制的条件下,彩色电视机,就成了一些“宜倒爷”和“私倒爷”们牟取暴利的“热门货”。

1988年3月,北京市农村能源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宋学良、业务部负责人原东升抛开了自己的正业“能源技术开放”不干,把金钱熏红了的双眼盯在北京电视机厂生产的牡丹牌彩色电视机上。怎样才能弄到大批彩电呢?原东升一边夹肢窝夹着一箱进口可乐,另一边夹肢窝夹着两条高级进口香烟;一手提着两只活蹦乱跳的老母鸡,另一只手攥着万元存款单;摸着黑,从一楼爬到五楼,靠行贿敲开了北京电视机厂有关人员家的大门……

大批彩色电视机到手了。但彩电不属于能源开发项目无法经销。宋学良、原东升有办法。他们找到广东新技术进出口公司,以广东新技术进出口公司的名义与北京电视机厂签订了购入合同,并由广东新技术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出具销售发票,就地高价倒卖给另外8家公司,非法牟利32万元。

这只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举报电话以来,受理群众举报的160多件案件中的一件。从中不难理解:为什么市场所有紧俏商品都“洛阳纸贵”?为什么某些当权者凭空就能发大财?为什么许多百姓心里有气有火?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完全建立起来之前,我们必须运用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手段制止和清除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以保证党和政府的廉洁。

举报机构就应运而生了。

1988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的5号文件。文件规定:“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人民检察制度,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以及时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出卖国家机密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决心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做到为政清廉,“鱼和熊掌”兼得!

1988年3月8日,中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深圳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经济罪案举报中心。72天共受理各种举报585件,平均每天8.1件。

1988年5月25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宣告成立。25天便受理举报77件。

1988年6月1日,广州市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在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受理举报,不到20天就接到举报244件,平均每天12.2件。

198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541850。

1988年7月24日,国家监察部副部长徐青向新闻界公布监察部举报电话2025391。当天便接到举报电话83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到今年7月为止,全国各地已有237个检察院成立了举报机构,受理了各种举报案2137件,查处了一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经济犯罪,为国家挽回近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中国的举报机构在查处官员犯罪方面开始显示威力,被海外舆论称为“中国的廉政公署”。

赵紫阳总书记对中国刚刚起步的举报工作给予了极大关注。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监督电话情况摘编》上批示:“设立举报电话是一项很重要的措施,但相应的一系列工作也必须跟上去,不然热闹一阵又会冷下去,成为一种形式,此点务请注意。”

取信于民

举报中心的成立使千千万万呼唤党风好转、社会风气好转的人民群众感到欣慰。广州市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不久,许多群众便打来赞许的电话:“这样做非常好,真是大快人心事。”“这对正直的人是一个很大的鼓舞,对以权谋私者是一个迎头痛击。”“老百姓申诉控告有门,确实发挥了法制的威力。”

一位60多岁的老大爷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对采访的记者说:“我知道,我检举了他,他会恨我。可是国家、老百姓更恨他!”

另一位举报者在电话中激动地说:“他犯罪,我不检举他,那不就成了同流合污吗?这是对我的人格侮辱!我要求你们查到底。我叫×××,住××街××号。我不怕打击报复!”

正义和邪恶犹如水火冰炭。

但是,我们如果据此便认为所有的老百姓对举报贪官污吏的劣迹都能做到大义凛然,这就难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

北京市东城区举报站电话录音:

“是举报站吗?”

“是的。”

“我反映××单位××领导贪污十几万元,你们查不查?”

“如果情况属实,当然要查。请问贵姓?”

“这就别问了。”

“能给我们写个材料来吗?”

“我考虑考虑。”

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宣传栏前又是一番议论:

“成立举报接待室,也不看看是啥形势,还有谁去多管闲事多找麻烦?得罪人的事啥人去做?”

“这只是对小八拉子的,到头来,还不是只拍几个苍蝇而不打老虎。”

面对人们这种冷漠、怀疑,我们唯一能做的是取信于民。

各地举报机构从成立的那天起就把取信于民当成举报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加以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刘复之对各地检察机关设立的举报机构作了如下要求:举报工作情况要及时公布于世,尽量增加透明度,要让群众知道检察机关的举报态度和决心,要大胆干下去,不要小手小脚。举报机构要把对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适时地通知举报人,要让群众知道查了没有,结果如何,要取信于民,特别保护举报人。

存在问题

商品是个怪物。只要当交换仍然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完成形式,任何手段的利益占有和利益满足都将是一种必然。因此,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处理权力和利益关系时,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建立完备的、合理的监督、制约、惩处制度,使其道德化、法律化。

举报机构的产生就是这种尝试。

存在的问题是:

其一,举报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各地成立的举报机构在法制建设中尚属新生事物。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有关举报机构的设置、举报对象、范围、举报机构的法律权限,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利、义务等都没有明确认定。虽然宪法第27条第2款、第12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9条有类似规定,但作为报举而言,仅仅是比照这些法律条文。

其二,举报机构有重叠交叉现象。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设立的举报机构都依据了各自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但对于举报而言,有关罪与非罪的调查、取证、确认、诉讼等一系列活动需要有严格的法律保证。因此,建立统一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举报机构是防止越职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保证。

其三,举报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建立与之相关的“公务廉洁法”就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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