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学问
1984-08-20李勇极
李勇极
诉讼,亦称“打官司”。民事,从狭义上讲,指人民群众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追索抚养费或赡养费等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如所有权、各种民事合同、损害赔偿等纠纷)。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公与公之间的经济纠纷。因此,民事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民事问题而到法院打官司。其中,到法院告状,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叫做原告人;被指控而由法院传唤出庭应诉的一方,叫做被告人。
起诉是指原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纠纷立案受理的行为。起诉一般要求书面形式,即写出起诉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请求法院解决的争议等项。
答辩是指被告人就原告人对其指控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它同起诉一样,一般也要求书面形式,即写出答辩状。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人的起诉,从事实上、程序上和法律上否定对方的理由,反驳对方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依照案件的不同性质,于10日内或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可以由他人代为诉讼。其中,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叫做法定代理人(如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当事人自己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叫做委托代理人(如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在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对其争议的问题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共同一致的协议,使纠纷得到解决。调解有群众调解和法院调解两种形式。前者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信任的公民个人主持的调解,后者是由法院主持的调解。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必须写出调解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起因和经过,争议的焦点和协议的内容等。法院的调解书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判决是指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经过法庭审理后所作的裁决。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第一审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本案。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行上诉。判决书须写明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判决的事实、理由和结论,以及是否准许上诉等项内容。
诉讼费用是指按法律的规定,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开支费用。在我国,一般民事案件(非财产案件)仅收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还要另收其他费用。收费标准由各地自行决定。以北京市的案件受理为例,非财产案件(包括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个人之间的为5元,单位之间的为30元。财产案件,个人之间争议财产的金额不满500元的,收费5元;500元以上的,按争议金额的1%收取。单位之间争议财产的金额不满3,000元的,收费30元;3,000元以上的,按争议财产金额的1%收取。根据规定,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预交,结案后由败诉人承担。预交和承担诉讼费用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法院批准,可以缓交、减交和免交。
民事案件的执行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付诸实现。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也可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员在接到执行书后,应在10日内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如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则可强制执行。例如查封、抵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单位有协助执行的特定义务。
(题图、插图:穆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