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文水县委办公室对白仙桃申诉 的处理意见(摘要)
1983-08-21
中国青年 1983年2期
中国青年杂志社转来白仙桃的申诉材料后,在吕梁地委和行署信访办公室负责同志的参加下,县委召集县各有关单位,对此作了专门研究,一致认为:
一、根据婚姻法第八条“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的规定及我党一贯执行的男女平等的政策,白仙桃的要求是合情合理法律允许的。西社大队人多地少,动员白将户口迁往婆家的工作是可以做的,但未做通白的工作而将其户口迁出,使白无处落户,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西社大队应将白在本队归户。白的夏季口粮按本队社员标准补发。
二、西社大队未经县教育局批准自行撤换白的民办教师之职是不对的。县教育局意见,对白可安排代缺教师。
三、白领取结婚证未经过大队是不对的,应予批评教育。
为解决白仙桃的落户问题,县委于去年10月24日向东社公社主要领导重申了上述意见,并决定由我室行文,要求东社公社党委进一步做好西社大队的工作,按文解决白仙桃所申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