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1979-07-15张显扬王贵秀
张显扬 王贵秀
一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这是人民群众一项基本的也是起码的民主权利。无论是行使选举权,还是享受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项自由权利,都必须有言论自由贯穿其中。没有言论自由,所有这些民主和自由都无从谈起,即使形式上实现了,实际上也毫无意义。不能设想,不准自由发表意见,只准举手和投票的选举,能够成为真正表达民意的民主选举。也不能设想,不准自由交流思想,只准写“全家安好,请勿挂念”的通信,是自由的通信。更不能设想,出版、集会、结社等等,可以没有言论自由。实际上,所谓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不过是实现言论自由的各种形式和手段而已。人民群众要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言论自由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没有言论自由,不能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等自由地发表意见,人民群众何以表现自己为国家的主人,又何以管理国家?
什么叫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说到底,就是人民群众有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的自由,有对国家大事发表意见的权利。这里有两条界限。第一,并不是可以说话,就算有言论自由。有没有言论自由,要看有没有在国家大事上说话的自由。茶余饭后,聊天扯淡,不算言论自由。旧社会,在一些公共场所,譬如茶馆,都有“莫谈国事”的警告,但是,聊聊天,扯扯淡,还是可以的。如果这也叫言论自由,那就没有言论不自由的问题了。第二,所谓言论自由,就是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己的看法发表意见的自由,而不管这种意见是否同领导机关、同权威方面、同多数人相一致。说绝一点,就是有发表不同意见甚至错误意见的自由。如果只能说一样的意见,只能说正确的意见,而不许说不同的意见和错误的意见,那就等于没有言论自由。这并不是说,我们提倡大家发表错误意见,这和提倡什么是毫不相干的;而是说,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这样一种界限,有这样一种含义。
二
言论自由,和其他一切自由平等权利一样,并不象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说的那样,是什么“天赋人权”。美国《独立宣言》说:“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说:“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说法,在当时虽然具有进步的和革命的意义,但在理论上都是唯心主义的臆造。哪里有什么“天赋人权”?且不说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劳动人民毫无言论自由可言,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人民也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和其他各项自由平等权一样,属于民主的范畴,而民主是一种国家。究竟哪个或哪些阶级享有言论自由,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性质,和“造物主”的恩典毫无关系。
言论自由不是“天赋人权”,同样也不是“人赋人权”。世界上没有谁能够赋予人民群众以言论自由。我们的言论自由,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一样,是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几十年英勇奋斗,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而争得的。简而言之,它是人民群众靠自己的斗争得来的,因而是属于人民自己的权利,并不是什么人恩赐的。恩赐的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应该承认,我们有些同志,包括有的人民代表同志,至今还不大懂得这个道理。当他们有机会同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一起商讨国家大事,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往往要说一些表示感激的话,好象他们当上人民代表,不是受人民的委托,而是靠什么人的关照和提拔似的。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同时,我们有些干部,包括有些很负责的干部,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时候,往往摆出一副“我让你讲话”的架势,似乎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管理国家的权利,是他们给的。这也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这两种现象,有一个共同的思想根源,就是所谓“人赋人权”,实际上就是“官赋民权”。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官”与“民”的关系、“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完全被弄颠倒了。这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在我们今天,如果说有什么“人赋人权”的话,那只能是“民赋官权”,而不是相反。毛泽东同志说得好:“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这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要真正实现言论自由,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就必须把被颠倒了的官民关系,主仆关系再颠倒过来,克服那种不正常的现象。否则,我们的言论自由必然会遭到两方面的损害。一方面,那些官僚主义积习很深的“长官”,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言论自由看作是自己可以任意处置的“专利”,想“放”就放,想“收”就收。另一方面,一些对于社会主义民主还缺乏牢固观念的人,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言论自由看作是“上司”和“长官”的贤明,因此,让说就说,不让说就不说,让怎么说就怎么说,其结果,必然不能自由地发表意见,充分地表达包括他自己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言论自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斗争得来的,也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斗争来保卫和发展,否则,随时都有得而复失的危险。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事情不正是这样吗?大家知道,所谓言论自由,是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在内的:一方面有说什么的自由,另一方面也有不说什么的自由。正如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信教自由,也包括不信教自由一样。但是,在这十多年间,林彪、“四人帮”这些专制魔王,不仅不许有说什么的自由,连不说什么的自由也不许。他们要打倒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你就得跟着“反击右倾翻案风”,他们要拥戴江青做女皇,你就得跟着吹捧“法家”,向吕后、武则天顶礼膜拜。如果你不肯跟着唱那些滥调,那就是抵制“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对抗“无产阶级司令部”,就要问罪。在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恐怕还没有哪一个朝代的人,象我们这样,为了嘴巴的“第二个职能”吃了那么多的苦头。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人的嘴巴有两个职能,一个是吃饭,一个是说话。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国民经济搞到了崩溃的边缘,嘴巴的第一个职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哪知道,嘴巴的第二个职能命运更惨。真是呜呼哀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搞了二十多年,竟然出现如此荒诞的局面,这里面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教训之一,就是当一种反民主的逆流袭来的时候,除了采取其他对抗措施而外,重要的一条,就是全国上下,党内党外,大家都要顶住,而不要随人俯仰,随波逐流。这就是斗争。应该向张志新同志学习,就是割断气管,也要横眉冷对,坚持到底。
现在,林彪、“四人帮”已经完蛋,人民群众终于又可以说话了。两年多来,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来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取得了很大的胜利。在中国历史上,在我们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民主的进程如此迅速,还是从未有过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进程中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关于言论自由,华国锋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在人民内部要坚决实行毛泽东同志一再宣布的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方针,广开言路,严禁给发表不同意见的群众‘穿小鞋和实行其他的压制打击。”“三不主义”方针,对于言论自由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政策保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又对各种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对容易在矛盾性质上发生混淆的反革命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彻底摈弃了以往那种以言治罪、惩治“思想犯”的荒谬做法。所有这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都将发生重要的作用。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充分实现言论自由而斗争。
三
必须看到,直到今天,还有许多似是而非的看法和做法,妨碍着我们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有一种说法,叫做“要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分开,学术问题可以讨论。”学术问题可以讨论,这固然很对,很好,比起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什么都不能讨论来,是一大进步。但是,难道政治问题就不可以讨论吗?再说,对于许多社会科学问题来说,难道可以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截然分开吗?例如,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的各种问题,怎么可以把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截然分开呢?粉碎“四人帮”以后,在一个长期间,弄不清楚他们的路线究竟是“左”还是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理论界对此作了十分认真的探讨。试问,这究竟是学术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对于林彪、“四人帮”的法西斯专政,理论界同样进行了长期的探讨:这种法西斯专政究竟是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还是封建法西斯专政,抑或兼而有之?这又算是什么问题?当然,我们这么说,并不是认为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没有区别,问题在于,不应该把这种区别绝对化,更不应该把这种区别作为言论自由的前提和界限。如果把言论自由限制在学术问题的范围内,而不能涉及政治问题,那就等于剥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参与国家大事的权利,同时也就等于认为政治只是少数人的事情。但是,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诉我们,只有少数人可以过问的政治,决不是无产阶级政治,无产阶级政治是人民群众共同的事业。此外,不许理论工作者讨论政治问题,也是不可理解的。我们一方面要求理论工作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却又认为政治问题是不能讨论的。这不是很矛盾吗?当然,考虑到各种情况,有些政治问题的讨论,和学术问题的讨论要有所区别,更应该注意方式,注意场合,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无论如何不能说,政治问题不能讨论。
还有一种做法,就是所谓“组织批判”。建国以来,我们在各个学科,对各种观点和各种人物,组织过许许多多批判。现在回头来看,其中有一些批判,对于发展无产阶级的思想文化阵地,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普及和提高,是起了好作用的。但是,更多的批判,特别是有些大规模的批判,却不仅颠倒了是非,而且混淆了敌我,伤害了许多好人,例如不久前才平反的马寅初先生,就是典型的一个。这就提出一个问题,这种“组织批判”的办法究竟怎么样?我们的看法是,对于象林彪、“四人帮”这样的反动家伙及其反动观点,必须组织批判,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对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对于学术界的不同观点,甚至错误观点,“组织批判”的做法就很值得研究。
建国以来的经验表明,这种做法,实在是弊多利少。究其原因,大概有三。第一,要“组织批判”,首先要从上面确定批判的对象。但是,思想理论方面的是非问题,并不是从上面一下就可以判断准确的,只有经过讨论和争论,才能搞清楚。“组织批判”,就意味着在讨论和争论之前,就已判定了是非。这是不科学的。这样做,十之八九都不会有准。第二,这样的批判一搞起来,正如经验已经表明的那样,不大可能实事求是地进行,因为被批判者一开始就置于被告的地位,批判者蜂拥而至,争着表态,往往调子越来越高,实际上是帽子越来越大,棍子越来越粗,哪里还顾什么科学不科学。结果,常常把对的说成错的,把错的说成对的。第三,按照惯例,被批判者是不能反驳或反批评的。不管批判者怎样违反科学,甚至捕风捉影,无中生有,强加于人,也都得洗耳恭听。结果,有话无处说,有理无人听,不错也是错的了。总之,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要用行政命令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和学术领域的是非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发展我们的科学文化事业,而且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对于思想理论是非问题,唯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严格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放手让大家自由讨论。
鉴于“组织批判”的种种弊病,我们认为,从今以后再不能在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上,在学术界的不同看法问题上,搞什么“组织批判”。如果一定要搞的话,那也可以,不过一定要废除过去那些旧“规则”,另立新“规则”。至少要规定这么三条:第一,要切实保障被“批判”者的言论自由,允许他申辩和反驳;第二,其他人,不管“组织”到谁头上,都有参与的自由,也有不参与的自由;第三,参与的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观点发表意见,不能强求和组织者唱一个调子。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违背宪法,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