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1957-08-16
总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为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和在将来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帮助青年不断地提高思想觉悟,继承和发扬我国人民的革命传统,使我国青年一代成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有知识、守纪律、体魄健壮、勤劳勇敢、朝气蓬勃、不怕任何困难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特别重视在广大青年中进行劳动教育,教育青年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积极参加工业、农业的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努力学习建设祖国的劳动技能和文化、科学知识,反对轻视劳动特别是轻视体力劳动的错误观点。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求全体团员,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地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保卫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加强同全国各民族青年的友爱和团结,要善于同各个青年组织密切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经常警惕和克服骄傲自满、脱离群众的宗派主义倾向。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一切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以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反映群众的要求,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学习,并且以团员的模范行动和说服教育的方法带动青年不断前进。青年团要善于按照青年的特点,采用生动活泼的工作方法,开展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青年健康成长的独立活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团的生活中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员应当目觉地遵守纪律,以保持团在政治上、组织上的一致。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忠于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努力发展和巩固以苏联为首的和平、民主、社会主义阵营各国青年的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友好合作,并且同情和支持一切国家的青年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为保卫世界和平、争取人类进步和美好的将来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地方各级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第一章 团员
第1条凡是年龄在15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中国男女劳动青年,承认团的章程,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且在其中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缴纳团费的,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团员年满25周岁,没有被选入团的领导机关,或者没有担任团内的专门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如果他们要求继续留在团内,可以保留团籍到28周岁。
团员在被接收入党并且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领导工作和专门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2条团员有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宣传和
执行党的政策;
(2)在劳动中起模范作用,完成党和团的组织所交给的任务;
(3)努力学习劳动技能和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锻炼身体;
(4)时刻保持革命警惕、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5)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共产主义道德,同建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6)关心群众,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第3条团员有下列权利:
(1)在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团的会议上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问题的讨论;
(3)在团的会议上,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任何工作人员;
(4)对于团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或者向团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5)参加团的组织通过对自己的处分决议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
(6)向团的各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诉和声明。
第4条接收团员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团手续:
(1)申请入团的青年必须有团员两人介绍。介绍人应当负责地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和经历,并且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
(2)申请入团的青年应当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告区委员会批准。在没有区级组织的地方,批准接收团员的权力属于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县、自治县、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把批准接收团员的权力授予基层的团委员会。被批准人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他入团的时候起,就取得了团籍。
第5条团员由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题织的时候,必须按照中央委员会的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第6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退团的时候,应当向支部委员会声明。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者不缴纳团费,就被认为是自动退团。
支部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团员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委员会备案。
第7条团的组织,对于在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优异成绩的团员,应当给以表扬。对于违反团的纪律,或者犯了其它错误的团员,应当本着爱护的精种,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其中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以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领导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给团员留团察看处分的时间是六个月到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第8条给团员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告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基层的团委员会和总支委员会可以批准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给团员以撤销团内领导职务、留团察看的处分,必须经过区委员会批准;在没有区级组织的地方,经过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批准。给团员以开除团籍的处 分,必须经过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批准。
第9条各级组织在决定对团员的处分的时候,应当听取被处分者的意见,对被处分者的申诉书应当立即转递,不得扣压,在接到团员的申诉书后,应当迅速地加以审查处理。
第二章团的组织机构、团内民主第
10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的基本条件是:
(1)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
(2)各级委员会定期向各该级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报告工作;
(3)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和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见意见;
(4)团的组织和团员都必须执行团的决议,团员服从团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5)团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11条团的组织按照地区和生产单位的原则建立。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如下:
(1)在全国是全国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3)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自治州委员会。
(4)在县、自治县、市是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县、自治县、市委员会。
(5)在基层单位是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在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基层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代表机关——地方委员会、区委员会。
第12条在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会议。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各该级委员会决定。代表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各该级委员会批准,才能够发生效力。
第13条团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进行举手表决的方式。团的组织应当保障选举人有批评、提出和要求调换候选人的权利。
第14条各级组织必须充分发杨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使他们能够自由、切实地讨论团的工作和团组织中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15条各级组织必须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来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要鼓励自下而上的批评,特别是鼓励团员和青年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坦率的批评和建议;反 对任何压制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团的中央组织第
16条全国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全体会殊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17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和当前的工作任务;
(3)修改团的章程;
(4)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18条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19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20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第21条全国代表会议,有权免除中央委员会部分委员或者候补委员的职务,并且有权补选部分候补委员,但是每次免职或者补选的数额,都不得超过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七分之一。
第四章团的地方组织第
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两年召开一次。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
出席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各该级委员会决定。
第23条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查和批准各该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
(3)选举各该级委员会;
(4)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第24条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各该级代麦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各该级委员会的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2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县、自治县、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第26条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题若干人。在各该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各该级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27条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过上一级委员会或者它的代表机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的代表机关——地方委员会、区委员会的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指S定。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第
28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场、商店、生产合作社、乡、连队、机关、学校、街道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起来的支部、总支部、团委员会。在上述一个单位中有团员3人以上,就可以建立基层组织。
(1)团员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支部。
(2)团员在5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3)团员在20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委员会。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团委员会。
在团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团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建立基层组织应当经过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批准。
第29条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它的任务是:
(1)对团员和青年进行共产主义和时事、政策的教育;
(2)执行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动员团员和青年积极生产,努力工作,支持他们的合理的倡议和创举;
(3)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文化、科学和技术知识;
(4)了解和反映青年的思想、要求,关心他们的生活和休息,组织他们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娱乐活动;
(5)领导团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违法乱纪的行为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
(6)对团员进行团章教育,充分保障团员的权利,监督团员履行团员的义务;
(7)接收团员,收缴团费。
第30条支部的团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总支部的团员大会每三个月到半年召开一次,团委员会的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
第31条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的任期半年到一年。
在团员7人以下的支部,不设立委员会,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者书记、副书记各一人。
团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常务委员会。
第32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团的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团的组织在党委、政治机关和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33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团的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特别规定进行工作。
第34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团的组织,应当和地方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参加地方团组织的工作,并且参加地方团的领导机关的选举。
第七章中国少年先锋队第
35条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领导的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
第36条少年先锋队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培养他们成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健壮、活泼、勇敢、诚实和具有创造精神的新一代。
第37条团的组织选派团员或者聘请教师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且帮助他们不断地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38条团的组织应当全面地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同一切危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作斗争。
第八章团的经费第
39条团的经费包括团员缴纳的团费和其他收入。
团员缴纳团费的数额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团员同时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者,免缴团费。
第40条各级团的组织应当定期向各该级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报告团员缴纳团费和团费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