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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父母”问题的答辩

1957-08-16李野

中国青年 1957年2期
关键词:赡养父母子女老年人

李野

关于尊敬和赡养父母的必要性和正义性,许多同志已经发表了宝贵的意见,批判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和不正当的行为。这里只准备就某些怀疑和质问作几点答辩,和青年朋友们商讨。

是国家的责任?还是子女的义务?

有人主张全部由国家负责来赡养老年人。

按照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年老的劳动者是负有一定的物质帮助的责任的。这就是“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措施”。劳保条例的颁行,人民保健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优抚、救济等工作的开展,都说明着国家正以大力在实行这些措施。现在需要我们探讨的,是在当前以及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以内,国家对年老公民的帮助,应该达到和可能达到什么限度;并且国家的这种帮助,是否能够全部代替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

不能凭借任何抽象的概念或良好的愿望出发,而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了解和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一九五三年人口普查,全国六十岁以上的男子和五十岁以上的妇女共为六千四百万人。如果都由国家赡养起来,又如果每人每年只以五十元钱计算,那末,每年就需要三十二亿元。这超过了一九五五年我国社会文教费的支出,等于一九五六年我国全部预算支出的10%以上。显然,老年人还会一年一年地增多。如果我国采用这种“养老”的办法,就会使我国的财政陷入极大的困难,严重地妨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也有人主张从领用国家工资的人员身上,每人扣除若干;或许再加一点什么税就得了。这也只不过近乎一种幻想。现在由国家企业和国农机关领取工资的人数是两千万多一点,从少数人身上抽钱出来养活多数人的父母,不但不合理,而且要引起多么大的混乱呢。至于加税,那末牵涉的范围更大。如果加农业税,现在农业税每年不过三十亿,加10%也不过三亿。“粥少僧多”,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很明显的,由于我国经济落后和国家的财政收入有限,同时国家又必须最大限度地把财政投入生产建设,因此,任何由国家来全部“养老”的主张都是不现实的,这只能使国家的建设事业陷于“慢性自杀”状态。

由子女尽义务来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否有可能呢?是否担负得起呢?有的人说自己的工资收人很少,“泥菩萨河”,自身难保。因此,顾不上养活父母了。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在的工资水平是不算高的。但是国家计算工资收入的标准,仍然包括着养家活口的因素的。现在我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是五十元钱左右,最低工资是20几元、30元左右。目前在城市中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每月大的需要八元左右(各地生活水平虽有所不同,但工资的补贴也不一样)。一个领最低工资的人,如果能够克勤克俭,精打细算,还是够养活三、四口人的。诚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年青人工作不久,技术不高,收入较少,自已又生育了儿女;既要赡养父母,又要养育儿女,自然是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已确实用尽了一切开源节流的办法,仍然维持不了最低限度的生活,是可以请求国家给予适当救济的。

至于农村情况和城市又有所不同。现在合作社分红是按每个人的劳动日计算的,但农民的生活关系仍然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在家庭内部,是不能实行“按劳付酬”的原则的。一个身强力壮的汉子,竟想把年老的父母推出去当“五保”户,不但是可笑,而且也是一种耻辱。农业、副业,以及农村的家务事,有许多是要依靠半劳力和轻微劳动做的,只要不是呻吟病床的老爷爷老婆婆,大概也不能算“白吃饭”的。至于碰到灾荒年景,那也应该是“有祸同当,生产渡荒”,而对老年人更应当特别照顾才是正理。

综合上面的意见,我认为,在我们现在的情况下,国家是不可能承担赡养老年公民的全部责任的。“养老”的主要责任,不能不落在身为子女的身上。我国几千年来由子女赡养父母的古礼,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仍然适用的。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一种义务,而且是一种高尚的情操。父母劳动一生,辛辛苦苦把儿女养大,到了老年,自己却过着孤独寂寞的生活,不能享受天伦的乐趣,这难道是新社会应有的现象吗?即使说国家有能力牧养一切老年人,但是,子女不照顾,做父母者都是“茕茕孑立,形影相吊”得不到家庭温暖,岂不令天下做父母者都为之寒心,社会生活岂不会发生动荡?女子以生活困难为借口而推开养老的义务,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这正如父母不能以生活困难为借口抛弃儿女一样。

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有人题为,虐待和遗弃老年父母,只是一种道德不良的表现,不是犯法行为,因而这种行为只应遭到舆论的制裁,而不必受法律的约束。

毫无疑问,虐待和遗弃父母,首先是一个严重的道德问题。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们的道德面貌也应该是充满着社会主义精神的。而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救危扶困,救死扶伤,尊重老人和妇女,爱护青年和儿童等等人道主义的行为,都是我国人民公认的美德。人们如何对待和他关系最密切的人,特别是对待他的父母、儿女,自然不能不是评论他是否尊重社会公德的重要标准。

然而虐待和遗弃父母的问题,还不只是败坏道德

的行为,而且也牵涉着法律关系。

在人民的国家里,“家庭”仍然是社会上生活关系的基本组成单位。它既执行着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职能,又执行着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照料每个家庭成员的职能。现在社会上所举办的托儿所和养老院等,都只能是少数的辅助家庭职能的机构,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家庭的职能。我国社会秩序的安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绝大多数家庭的合谐的。因此宪法上规定“家庭”受国家的保护,婚姻因法上规定父母有养育子女和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都是保护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的条件。显然,从不尊重父母一直到发生虐待和遗弃行为,就不仅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而与法律问题有关了;至于因为这些虐待和遗弃,而引起了父母的伤亡事件的,那就更是严重的犯法行为了。

我们指明“虐待和遗弃父母”牵涉着法律关系,倒并不是主张滥用法律的威极,动不动就施行法律制裁。不是的。现在最根本最重要的事情,还是进行广泛的教育工作,在社会上树立一种敬老养老的优良风气,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和群众性的监督,使那些犯了错误的人回过头来,没有犯错误的人不要去“实验”。

家庭不和,儿、媳虐待和遗弃父母公婆,不但有社会历史上的许多原因,而且有着各种具体不同的情况的。在急剧的社会变革中,旧日封建性的家庭关系是被破坏了。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新的家庭关系究竟应该怎样,每个家庭成员应该负起什么责任,子女究竟应该怎样对待父母,许多青年还是不大清楚的。也有着这样的情形,过去有的父母或继父母虐待了子女有的公婆虐待了儿媳,现在反转过来想“报复”一下;也有的父母曾经剥削过人,干过坏事,或许行为不端,生活腐化,使儿女心怀不满,也不懂如何正确地来对待这些事情。对于这些具体情况我们必须作具体分析,才能求得合情合理地解决。对于一般的家庭争吵和子女对待父母的偶尔的一些不当的行为,我们应当尽量采用批评、教育和调解的办法,力求不要使有轻微裂痕的家庭关系更加紧张。对于父母过去的错误,应当教育子女抱着“不念旧恶,与人为善”的态度,帮助父母改正过来。当然,我们同时也必须使人们懂得,国家的法律是保障家庭中每个成员的正当权利的;对于严重的虐待和遗弃老年父母的行为,国家机关绝不能坐视不理,置若罔闻。这不是什么“清官难断”的“家务事”,而是与稳定社会秩序和安定人民生活大有关连的事。党和团的基层组织,也有义务主动地配合政府调查和处理这类事件。

反对“家庭观念”?保留“家庭观念”?

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革命中,我们曾经用过“反对家庭观念”的口号。这大柢是针对这样两种情况提出的。一种是动员农民参军参战,暂时远离家乡。一种是动员地主和资产阶级家庭出身的知识青年参加革命工作,在思想上和剥削家庭划清界限。毫无疑问,在过去的条件下,对于巩固和壮大革命的力量,这个口号的确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是,我们是从来没有抽象地反对和否认家庭的,就是在革命战争的艰苦岁月中,只要有可能,我们也是主张照顾家庭,和家人共患难的。“拥军”和“优属”,从来就是连在一起的。在人民军队中,战士的父母亲来了,连长和指导员是要陪着吃饭的。只有反动派才造谣诬蔑过我们:“共产党公用妻子,不认父母。”

有些青年同志,误解了“反对家庭观念”这个概念,有时也是出于对革命的赤忱,误以为“参加了革命就一定要抛弃家庭,祖国就是父母”,连正当的家庭关系也割断了。虽然他们有时也怀疑这样不对,但不知道究竟该怎么办。

也有些青年同志,甚至是团的基层干部,喜欢用“家庭观念”来批评人,干涉青年同家庭保持正当的关系,甚至无理地展开“斗争”,粗暴地要求某些青年和家庭“一刀两断”。

这样的人也是有的:拿着“反对家庭观念”作挡剑牌;自已丰衣足食,让年老的爹娘忍饥受寒。

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亿万个家庭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就是地主、富农和资产阶级分子,绝大多数也是拥护人民政府的,并且在努力地把自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这个时候,我们迫切需要建立正常的家庭伦理关系,以有利于国家的和平安定,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现在,人们已经可以看出,谁供养了年老的父母,谁帮助了缺少劳动生产能力的家庭,谁也就减轻了国家或合作社的一些负担。从这一点来讲,爱家已经成了爱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了。因此,更应该提倡照顾家庭,家庭和睦,民主管家,敬老慈幼,尊姑爱媳等口号。亿万个新家庭兴盛了,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才真正地兴旺发达了。

当然,我们提倡爱护家庭,决不是说要把家庭和国家的利益对立起来,仍然要自觉地把家庭的利益服从于国家的利益。国家为了建立新的工业基地,为了开垦荒地,为了开发经济落后的地区,还是需要调动一部分青年同志暂时离开自己的家庭的。在这个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毅然地服从国家的需要,而不能以照顾家庭为借口,拒绝国家的正当分配。

当然,我们提倡尊敬父母,也绝不是说对父母就应该百依百顺。对于老年人的丰富的生活知识和经验,我们必须继承下来。对于老年人有益的忠告,我们必须加以采纳。但是,老年人也容易保留过时的意见,也可能发生偏见。对于无关紧要 的唠叨,我们应该体谅老年人的心情,不要多去辩论。对于重要的分歧之处,就应当心平气和地和他们商量,进行劝解和说服。我们应该不断地鼓舞父母前进。当前“父与子”的矛盾,已经不是革命不革命的矛盾,而是落后和先进,保守和革新,消极和积极之间的矛盾了。在这个除旧布新的时候,如何牢固地树立起新的正当的家庭伦理关系来,并把它传诸我们的子孙后代,这个伟大的历史使命,正落在当代青年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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