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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生活中的爱好和兴趣

1955-08-16马铁丁

中国青年 1955年24期
关键词:助长文化娱乐洋芋

马铁丁

《生活中的爱好、兴趣及其他》一文发表后,收到了不少来信,有的对文中若干地方表示不同意见。所有意见又主要的集中在“尊重每个人的爱好和兴趣,会不会助长个人主义”?

我想继续谈一谈自己的看法,请对这个问题有兴趣的同志加以批评、指正。

首先谈谈吃的问题。有同志提出:“南方人吃不惯麦食,因而有些人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愿到北方工作,有的甚至做了逃兵(当然还有其他原因)。有些同志不吃许多菜,造成很大浪费”。另位同志提出:“我校有一女同学,不喜欢吃的菜有三十五种之多。有一同学藉口不能吃胡豆、洋芋,把稀饭中的葫豆、洋芋挑出来,抛得满桌都是。”有的直截了当地指出:“吃饭拣口味”,“助长资产阶级享乐思想”。

我想这里有个界限必须先划清楚:尊重各人的爱好是以不违背集体的利益大前提的,我在文章中指出:“对每个人的生活习惯和兴趣,只要和整体利益没有违背之处,完全应该尊重”。把稀饭中的葫豆、洋芋挑出来,抛得满桌都是。这就弄成葫豆、洋芋她自己不吃,而别人又不能吃。这是一种明显的浪费行为,自然是不能允许的。拿“吃不惯”作为藉口,拒绝组织的调动和分配,那就不是吃的问题,而是组织原则的问题了。一个人做工作,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首先不是为了吃这吃那,而是忠心耿耿的为人民服务。抗日战争期间,许多人跑到解放区,比如陕北的延安。那里大米极少,、麦子也不多,主要的食粮是小米。尽管吃不惯小米,却仍然高高兴兴的吃,因为一来祗有小米!二来吃究竟不见什么了不起的事情。个人的吃比起整个革命事业来,乃沧海中之一粟。为了集休利益,暂时牺牲一下个人的口味,是完全应该的。又如到少数民族地区去工作,虽然你吃不惯牛油,不习惯坐在地下吃饭,但还非习惯不可。在一个大集体里,大部份人是汉族,有少数是回族,他们不吃猪肉,为了尊重他们的习惯,有时特地另外替他们做菜,也是必要的。为什么这样?因为这已不仅仅是这十、那十人的习惯问题!而是牵涉到民族团结、民族政策、两个民族的关系问题。

其次,这里还有一个界限也是需要划清的:不愿吃的,不要强迫他吃是一回事,愿吃什么就要吃什么是另一回事。愿吃什么就要吃什么,是现时办不到的,即使生产专业有高度的发展,也不是完全能够办得到的。试想:大家都东挑西挑,只想吃好的,不愿吃坏的,张三要吃鸡、李四要吃鸭、王七要吃熊掌、赵八要吃鱼翅,一一去满足,这怎末可能呢!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这样做,也的确是在“助长资产阶级享乐思想”。

可是,另一方面,有人不愿意吃的东西,不要强迫他去吃,在通常情况下,是能够办得到的。而且与集体的利益无损。

不妨举一个例子:南方人初到北方去,不习惯吃生葱、生蒜。尽管从每个人生理的要求上说,生葱、生蒜是有其无可置疑的价值的。我们是不是一定要强迫别人吃呢?我看,不必要。我在上篇文章中,指的正是这种情况。

自然,习惯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以从不习惯到习惯。这种从不习惯到习惯,是为了适应条件,在无形中改变的,不能靠强迫命令。有过无数的例子说明:南方人在北方住久了,也会吃生葱、生蒜了。

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我所指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是课余、工作之余,为共产主义思想所指导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而不是其他。比如上体育课,可以不可以说愿意打球的打球,愿意跑步的跑步,愿意跳高的跳高?那是不可以的。应该绝对服从课堂纪律和操场纪律,应该遵守教学计划。

在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上,尊重各人的爱好、兴趣,同样地是以不违背集体的利益为前提的。在公共场所高声叫嚷的“爱好”,在看戏的时候,把坐位弄得乒乓作啊的“爱好”。凡此等等,应该不应该受到尊重?不应该。不但不应该,而且需要给以批评和舆论的谴责。

其次,在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中尊重各人的爱好和兴趣,同样应该认识,这并不是说某人爱好什么,就必需满足他。如果有人喜欢弹钢琴,可是他所在的单位并没有钢琴,也不可能有经费来买钢琴,那么这就不是尊重不尊重个人的爱好和兴趣的间题,而是客观条件是否可能的问题,但是如果有人在业余活动中不喜欢参加某一项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就不要随便强迫他,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也是不应该

强求一律的。譬如有人喜欢打球,有人喜欢跑步,有人喜欢跳舞,有人喜欢唱歌,可以尊重各人所好。没有必要非要大家共同参加一项活动不可。

第三,尊重各人的爱好、兴趣,并不是取消集体活动。一般情况下,既是娱乐活动总要有一定人数,打篮球要十个人。踢足球要二十二个人!打乒乓球、下棋顶少总还得两个人……问题不在于集体活动,在于参加活动的人出于自觉自愿。而不是勉强。“茹尔宾一家”里的“柠檬树室内栽培的方法”的报告,大家都愿意去听。可贵的是这“大家去听”,是出于大家的自愿,并不是工会或俱乐部强迫命令。工会掌握了大家的愿望和要求,又把这个愿望和要求有效的组织起来,这种领导的艺术,正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有些文化娱乐活动是可以个人进行的,如看小说、弹琴,就不必强调集体活动,不能事事集体。

回到原则上来

我们已在吃的问题,文娱活动的问题上讨论得不少。但是,我又希望不要老是在吃的问题、文娱活动的问题上缠绕不休。还是回到原则上来考察吧。

在不违背集休利益前提下的每个人的兴趣、爱好,应该不应该受到尊重?我以为是应该的。共性中的个性需要不需要发展?是绝对需要的。

为了吸引大家参加有益于身心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是循循善诱、讲通道理,还是强迫命令(像有的、来信所说,有些“瓜”,“强扭”一下也是必要的)?我以为是循循善诱、讲通道理,学会领导文娱活动的艺术和本领。

尊重每个人的爱好、兴趣,这样,会助长个人主义吗?不会。前面说过,我们主张要尊重每个人的兴趣、爱好,是在不违背集体利益前提下,它不但不会助长个人主义,相反地、它会使我们的集体生活,更丰富,更充实、更具有无穷无尽、永不枯竭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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