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纪凯夫陷害事件中学习到什么
1952-08-16陈驰
陈驰
二月二十六日人民日报登载了中共中央中南局和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的骇人听闻的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真相。这是一件挟嫌报复,诬良为盗,破坏国法,违反党纪的十分严重的案子,因为案情的严重,此案的主犯周季方、宋瑛,都受到开除党籍、撤职查办的处分;原来盗款人王清也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另外,原武汉市长、中共武汉市委第一副书记吴德峰,原中共武汉市委第二副书记、武汉市人民政府委员兼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谢邦治都受到撤除党内外职务的严重处分。原中共武汉市委书记张平化也受到当面警告并降级为副书记的处分。原武汉市公安局侦察科长彭其光也被开除党籍。这件案子的严重性究竟在什么地方呢?为什么要给予上述当事人这样严重的处分呢?我们从这件案子中能学习到什么呢?这就是本文所要解答的问题。
一
首先,我们要指出:这件案子是有关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的根本问题的,也就是有关做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和做一个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遵守的基本纪律的严重的问题的。就是说:共产党、人民政府和人民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共产党员应当怎样看待党纪利国法呢?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不可动摇的原则,因为中国共产党就是为了解放中国劳动人民,为中国劳动人民谋求幸福这个伟大的目的而建立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规定: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
这就是说:要做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具有这种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这样,很明白,这一件案子的所以十分严重,就是因为在这件案子中犯错误的共产党员,是在不同程度上都犯了这个根本的原则的错误。其中,周季方、宋瑛、彭其光、王清远不止是犯了这样的错误,而且是根本上和上述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对立起来,变成作威作福、横行不法、压迫人民或偷盗人民财产的恶棍了!
我们且来具体地分析一下这件案子。这件案子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盗案,身任医院监委的共产党员王清犯了偷盗人民财产的罪,失掉了共度党员的基本品质。正确地处理这一案件,就应该在保护人民财产的原则下给王清以应得的处分。这样处理,就会使人们认识到共产党的大公无私的为人民服务的伟大品质。
但是原武汉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和原中共武汉市委委员、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季方,却极其卑鄙地来处理这一事件。宋瑛因为医院干部青年团员纪凯夫曾经向上级控告她侵犯人权,违反法纪的错误行为,怀恨在心,就借此机会,不顾现场种种铁证都指明是王清盗款的事实,硬诬赖是纪凯夫布置出来用以陷害王清的。宋瑛这种行为本来就已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和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品质了。因为她不为保卫国家财产、巩固党与政府工作的纪律而斗争,反而和罪犯勾结在一起,陷害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员;她不从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出发感谢纪凯夫对她的批评和检举,反而坚持错误,卑鄙地打击热情帮助她的同志;这样,她所念念不忘的就决不是什么人民利益,而是不惜破坏人民利益去满足她的个人利益了。
身为武汉市党政负责人之一的周季方,不去制止宋瑛这种严重的错误行为,不站在党委立场上和宋瑛这种反党反人民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斗争,反而支持了宋瑛的行为。在周季方看来,人民利益、党的利益都是不关重要的,都是可以蹂躏破坏的,而他的私人感情则是不可侵犯的。很明白,周季方的行为,使他不但不配做党委和市长,而且不配做一个共产党员了!
周季方既支持了宋瑛的罪恶行为,于是就毫无证据地下令逮捕了纪凯夫。这种逮捕不但毫无证据,而且事前未经党的批准,这完全是违法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周季方指使下,武汉市公安局侦察科长彭其光又不顾政府禁止肉刑逼供的法令,对纪凯夫变相使用肉刑逼供。而且,他们甚至逮捕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群众铜匠李德玉等三人。这些说明了周季方等是无法无天到不惜公然侵犯人权,压迫人民以求达成其制造冤狱的可耻目的!
下面的事实可以说明周季方等是蓄意陷害革命工作干部的,他们甚至伪造香港特务来信,诬赖纪凯夫有政治问题!他们对于在这案件中坚持真理的医院医务科长共产党员孙麦龄,也公然造作谣言,进行威胁打击。这样,周季方等就完全蜕变为迫害人民、迫害革命工作干部的匪徒了!正如人民日报二月二十六日的社论所正确指出的:“他们在实质上已经变成为反革命分子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了!
显然,中国人民是绝对不能容许这样无法无天的坏分子的,中国共产党也是绝对不能容许有任何骑在人民头上的党员的。我们已经指出过:中国共产党是以为人民服务为职志的,中国共产党除了中国人民的利益之外,绝对没有而且也不容许有任何其他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对周季方等所采取的坚决措施,说明了中国共商党是如何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如何绝对不能容许蜕化分子留在党的队伍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强大有力,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永远保有这种光荣的大公无私的品质,就是囚为中国共产党一贯地、坚定地教育党员,要他们忠实地为人民服务,而中国共产党的广大党员,也正是有着这种崇高的革命品质,因而中国共产党就获得了人民群众的热烈的信任和拥护。而中国共产党这样光荣纯洁,强大有力,就保证了他能够领导全国革命人民和一切人民的敌人进行坚决的斗争,获得了伟大的革命胜利,并且今后还要获得更伟大的胜利,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的成功,是和人民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的忠实、纯洁的品质分不开的。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教育全体党员、全体人民,保卫党的纯洁,坚决地清除腐化分子、破坏分子出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问题。这就是我们从这一案件中应学习到的第一点。
二
其次,我们要指出:这件案子暴露了中共武汉市委会的几个负责同志的严重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他们的宗派情绪,主观主义带给人民以极大的损害,特别严重的是他们在处理这件案子中的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
周季方、宋瑛在这件案子以前,就曾不断地发生过压制批评,打击民主,任意逮捕,侵犯人权等严重错误。他们一贯在党内实行宗派主义的统治,排斥正派干部,拉拢对他们附和的干部。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党所坚持不渝的在正确的原则下统一团结的严肃的纪律。可是武汉市委第一副书记、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及中共党组书记吴德峰,却并不是站在保卫党的纯洁,保卫党和政府工作纪律以及严肃地教育党员的立场上,和这种种恶劣的行为进行斗争,反面是宗派主义地支持、包庇周季方、宋瑛的这种错误行为。吴德峰放弃了他直接的领导责任,因而,武汉市工作中的许多错误事件的造成,他是有责任的。而在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发生之后,他始终宗派主义地支持周季方和宋瑛的犯法行为,不加纠正。
武汉市委会其他几个负责人,都在这一事件中表现了不同程度的宗派情绪。例如市委书记张平化就是从这种宗派主义的错误概念出发:“老干部不会偷钱”,因而主观主义地接受了宋瑛的意见,肯定“王清偷盗可能性很小,为别人布置陷害王清的可能性大”。因为他们有了这种主观主义的成见,所以他们就把一切证明王清盗款的实证都不分青红皂白地说成“反证”、“偶然”。这就是武汉市委会在这个案件中所抱的错误指导思想,这就使这一案件一错再错,终至铸成大错。事实上,当时多数群众是不同意这种结论的。中共武汉市四区区委书记苏苇,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处长王世勋等同志也都是不同意这种结论的,但武汉市委并不考虑这些意见,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调查,而仍然死抱着他们的错误的成见。
由于这种宗派情绪和主观主义,武汉市委会对于周季方、宋瑛等非法捕人、使用变相肉刑、逼供信以至散播反党舆论等错误,也都采取了不可容忍的原谅态度,未加制止。
更严重的是,中共武汉市委会的这种宗派情绪和主观主义竟发展到抵抗上级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程度。在此案件处理过程中,中南局和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曾经五次书面指示和多次口头指示,纠正武汉市委会的错误,武汉市委会都未遵照执行或认真执行。直到最后中南局严格命令释放纪凯夫时,市委也
并未遵照中南局指示在释放时向纪凯夫道歉,反要纪凯夫写书面检讨。市委第二副书记谢邦治甚至表示过:宁愿错到底,最后一总承认错误,也不早释放纪凯夫。这就是说:宁愿犯错误,也不执行上级的决定。武汉市委会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工人阶级在和敌人斗争中必须切实遵守的最基本的规条之一,便是严格地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和纪律。没有这种统一和纪律,我们的队伍就不能成为有组织的队伍,就不能成为集中力量进行有效的斗争的队伍。列宁说过:
“在俄国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专政底经验,明白告诉一切不会思索或对这个问题不曾思索过的人们说:实行无条件的集中制与无产阶级底最严格的纪律,乃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二卷第六九二页)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也指出: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
由此可见,武汉市委会几个同志的宗派主义的、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的错误,是十分严重的原则错误。不论武汉市委会几个同志的主观动机如何,他们在实际上是把自己当作独立的小王国,抗不接受上级的决定,因而不能及早纠正错误,最后把案情弄到这样严重的地步了!
坚持党的统一和党的纪律,认识宗派主义、主观主义、无组织无纪律行为的危害性,是我们从此案件中应学习到的第二点。
三
最后,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一案件的基本解决,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的纯洁性和伟大性,同时,它又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人民在目前尖锐的阶级斗争中所获得的一个重大的胜利。
我们已经说过:中国共产党的每一党员,都必须忠实地为人民服务。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决不容许其党员有损害人民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决不容许其党员有剥削、压迫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周季方、宋瑛、王清、彭其光之受倒开除党籍的处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在保卫党的纯洁方面所采取的坚定的、原则的态度。
张平化、吴德峰、谢邦治等人的错误,则是属于这样一种性质:没有认真地为人民服务,没有充分的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受着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因而在实际上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总之,他们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还不够。中国共产党对于这样的党员,是要切实的教育他们,纠正他们,使他们向前进步,不容许他们的不好的思想发展下去。但是,他们既然已经犯了这样重大的错误,这就说明了他们没有尽到他们的责任,他们没有能力担负这样重要的工作。中国共产党要对人民利益负责,自然就要在考虑他们自我检讨和反省的深刻程度,把他们从原来工作岗位上撤下来,使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去代替他们,以便保证做好人民的事业。
有人以为:周季方等以至吴德峰等都是战斗多年的老干部,并且是党政机关中的比较高级的领导干部,一旦犯了错误,就得了这样严重的处分,不是太过火了吗?
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共产党员的身份是光荣的,责任也就重大;他们的影响也并不只是他们一个人的事,而是影响到共产党在人民聚众中的威信,影响到国家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多方面的。特别是高级的负责的党员,他们的影响就常常是及于一整个地区、一整个部门。因此,他们并不能因为是共产党员或因为资格老、地位高而在犯错误时可以不受处分或减轻处分。不然,中国共产党就不能取信于人民,就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同样,中国共产党也就不能教育党员,要他们警惕错误并和错误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就会因此不能保持其原则精神,不能保持党内思想的一致。那么,由错误引起的各方面工作的有害影响,也就不能得到坚决有力的纠正和改进了。
所以,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一案件的严正的处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之坚定的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永远纯洁的,永远不会腐化的!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广大劳动人民有密切的联系,中国共产党的广大党员都具有工人阶级的伟大革命品质,而且都是中国劳动人民中的先进分子,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是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所坚固地武装着的。因此,任何人民的敌人企图腐化中国共产党人的阴谋,都是要受到彻底的失败和彻底的粉碎的!
领导着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坚定不可动摇的战斗品质,说明了中国共产党能够永远地领导着中国革命人民为国家的进步与繁荣进行胜利的斗争!
这一案件的基本解决又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人民重大地挫败了资产阶级思想的猖狂的传播。因为周季方等的罪恶的思想根源,正是资产阶级的统治人民、压迫人民、个人主义以至卑鄙无耻地阴谋欺诈的思想;武汉市委会指导思想的错误,也是不同程度的受着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而造成的;所以,这一案件说明了资产阶级腐化思想甚至影响到像武汉这样重要城市的高级领导机关中,使人民遭受了难以估计的损失。这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人民在这一案件的解决中所获得的胜利,就是目前尖锐阶级斗争中的一次重大的胜利了。这一胜利不但能够使武汉市反对资产阶级进攻的斗争得到一个飞跃的进步,而且也振奋了全国范围内的反对资产阶级进攻的伟大斗争!
以上就是我们应在这一案件中学习到的第三点。